選擇天主教堂和教區的名稱
天主教會如何選擇新教堂和教區的名稱?
於天主教教堂命名的准則載於題為“教堂和祭壇的奉獻儀式”的禮儀書(1989年)。本文件與天主教法典第1217號和1218號一起執行。
教會法典第1217 條
1 項 – 新教堂合格建造完成後,應儘早依聖禮儀的規則, 舉行奉獻禮或祝福禮。
2 項 – 教堂應以隆重的典禮舉行奉獻,特別是主教座堂或堂區的教堂。
教會法典第1218 條
教堂皆應命名,完成奉獻禮後,即不能改變。
教堂所選的名字必須是:
——聖三的名字,或
——基督的名字,在禮儀中被引用的頭銜,或者祂生命中的一個神秘,或
——聖神的名字,或
——聖母的名字,在禮儀中用的她的頭銜,或
——神聖天使的名字,或
——聖人的名字,如羅馬殉道者(或附錄)中所示,或
——宗座已提供許可的真福的名字。
上述指南還提到合并教堂。如果几個教區合并為一個教區,則保留原教區的教堂名稱,而新合并的教區,由於牧區的原因,可以釆用不同於它將繼承的教堂的名稱。
例如,如果聖安德肋和聖保祿合并成一個新的教區,主教可能決定給新的教區/教堂起一個新的名字,如聖多默。這樣,每個人都重新開始新教堂/教區的誕生。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