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欲”的含義

“貪欲”的含義

根據第九條誡命,如天主教教理第2514條所解釋的,有”三種貪戀或貪慾的行為。(a) 肉身的貪欲,(b) 眼目的貪欲,(c) 人生的驕奢”。

貪婪這個詞起源於拉丁語的 “concupisco”,意思是 “我強烈地渴望,我急切地渴望;我貪婪”。

貪婪與情欲有關。它是一種熱烈或強烈的欲望,特別是性欲。它是性欲,一種病態的肉體激情。它是一種不正當或非法的欲望,一種感官上的食欲,特別是,淫亂的欲望或感覺。它還涉及對性親密的渴望。

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教理》指出。

第九誡

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僕人、婢女、牛驢及你近 人的一切(出 20:17)。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 5:28)。

第2514條:聖若望把貪戀或貪慾(私慾偏情)分為三種:肉身的貪慾、眼目的貪慾、以及人生的驕奢。按照天主教教理的傳統,第九誡禁止肉身的貪慾,第十誡禁止對他人財物的貪慾。

第2515條:就字源說,「貪慾」(concupiscence)可指人的任何強烈慾望。基督宗教神學給予它特殊意義,就是違反人理性行為的感性慾望的激動。聖保祿宗徒認為是「肉」對「靈」的反抗。這是來自第一個罪的不服從(創 3:11)。貪慾放縱人的道德官能,它自身雖不是罪過,但使人傾向於犯罪。

第2516條:人是靈魂與肉身合成的,在人內已經有一種張力,進而發展為一種 「靈」「肉」之間的鬥爭。然而事實上,這鬥爭是屬於罪的遺害,也正是罪過的後果,同時是罪過的証實。這是每天心靈戰鬥經驗的一部分: 對聖保祿宗徒來說,不是要鄙視或責罰身體的問題,身體配合靈魂構成人 的本性和人格主體。更好說,他關心倫理上的善行或惡行,是德行及惡習的穩定的情形,即是順從(善)或反對(惡)聖神的拯救行動的效果。因此,聖保祿寫道:「如果我們因聖神生活,就應隨聖神的引導而行事」(迦 5:25)。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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