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心之罪
天主教會是如何定義貪心之罪的?
一般來說,貪心的定義是對某物,特別是財富、權力或食物的強烈而自私的欲望。
天主教會教;理第2536條指出
“第十誡禁止貪心及對地上財富過度的佔有慾;禁止對財富及其權勢 的無節制的貪婪。此誡命還禁止人有行不義的慾望,以致損害近人 的世間財物:《羅馬教理》3,37:當法律告訴我們:「你們不可貪」時,是給我們說, 要遠離一切不屬於我們的事物的慾望。對近人財富的渴望是無限的,總不 能滿足,因此聖經寫道:「愛錢的,錢不能使他滿足」(德 5:9)。”
當你積累的財產超過了你的需要,許多物品在倉庫里存放了一年多,從來沒有使用過,那么可以說你在實行貪心。當你吃的食物超過你的身體需要,增加你的體重,以至於危及你的生命時,也可以說是如此。貪心有多種形式。不時有必要停下來反思自己的行為,以確定貪心是否在自己的生活中被實施,是自願的還是不自願的。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