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只有教宗有權修改《教會法典》,從以下事件可以看出:

1983年1月25日,若望保祿二世以《聖教法》頒布了現行的《教會法典》,適用於所有屬於拉丁教會的天主教成員。它在下一個降臨節的第一個星期日,即1983年11月27日生效。在《使徒憲法》中,教宗將新法典描述為 “梵二會議的最后一份文件”。

199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發布了Ad Tuendam Fidem通諭,對1983年《教會法》的兩條教規(750和1371)和1990年《東方教會教規》的兩條教規(598和1436)進行了修訂,以便增加”新的規范,明確規定有義務維護教會教團以明確方式提出的真理,并規定相關的教規制裁”。

2009年12月15日,教宗本篤十六世發布了Omnium in Mentem通諭,修訂了1983年《教會法典》的五條教規(1008、1009、1086、1117、1124),闡明在聖職人員中,只有主教和司鐸獲得以基督之名行事的權力和使命,而執事獲得行使服務、聖言和慈善等教職的能力。修訂案還取消了正式脫離天主教信仰,使天主教徒可以不釆用婚姻的教規形式。

2015年8月15日,教宗方濟各發布了Mitis Iudex Dominus Iesus通諭,對1983年《教會法典》中涉及宣布婚姻無效的婚姻審判程序進行改革。該文件於2015年9月8日公開。

雖然該法典有許多白話文譯本,但只有拉丁文原文具有法律效力。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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