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天主教葬禮有關的教規法律
天主教會有一些適用於信徒葬禮的教規法律。它們是:
天主教法典
第1176 條
1 項 – 已亡信徒應依法給予教會殯葬禮。
2 項 – 教會殯葬禮是教會藉以為亡者祈求神助,對其遺體致敬,同時也給生者帶來希望的慰藉,故應遵照禮儀法的規定舉行。
3 項 – 教會竭力推薦埋葬屍體的優良習慣,但不禁止火葬,惟不得為反對基督教義而選擇火葬
第1177 條
1 項 – 為任何一位亡者信徒,殯葬禮普通應在自己堂區的教堂舉行。
2 項 – 但任何信徒,或有權為已亡信徒按排殯葬禮者,可選擇另一教堂舉行殯葬禮,惟得有管理該教堂者的同意,並通知已亡信徒的堂區主任。
3 項 – 如死亡發生在自己堂區之外,而屍體未運回堂區,且未依法選擇葬禮聖堂,應在死亡發生的堂區聖堂舉行殯葬禮,但特殊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180 條
1 項 – 如堂區有自己的墓地,已亡信徒應葬於此,但亡者或有權為亡者辦理喪事者,已依法選擇另一墓地者,不在此限。
2 項 – 除法律禁止外,任何人皆得選擇殯葬的墓地。
第1181 條 – 至於因葬禮而得的獻儀,應遵守 1264 條的規定,但應留心勿使殯葬禮受人情包圍,亦勿使貧窮者被剝奪應得的殯葬禮。
第1182 條 – 埋葬完畢,應依特殊法的規定,在亡者錄上登記。
第1183 條
1 項 – 在殯葬禮上,慕道者應視同基督信徒。
2 項 – 父母願為之付洗,但未領洗而死去的幼兒,教區教長可准許其用教會殯葬禮。
3 項 – 凡在非天主教教會或團體受過洗而無法找到本教會聖職人員時,依教區教長的明智審斷,且確定其無相反意願者,得予以教會殯葬禮。
第1184 條
1 項 – 除非在死前做出悔改的記號,應褫奪其教會殯葬禮者為:
1° 顯著的背教者、異端教者、裂教者;
2° 以相反基督教義為理由而選擇火葬身體者;
3° 其他顯著罪人,如准許其用教會殯葬禮, 不免給予信徒公開惡表。
2 項 – 遇有疑難,應請示教區教長,並從其決定。
第1185 條 – 被褫奪教會殯葬禮者,亦不得為其舉行任何殯葬彌撒。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