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擔任公職

神父擔任公職

天主教會對神父擔任公職有何教導?他們可以這樣做嗎?他們可以成為執政黨的成員嗎?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神職人員不得擔任公職,只要這意味分享民事權力的行使。

關於這個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教會法典第285條
1 項-聖職人員應依特別法規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務。
2 項 – 雖非不雅,但不合聖職身份者,聖職人員皆應避免之。
3 項 – 聖職人員不得參與執行民權的公職。
4 項 – 無本人教區或修會教長的許可,不得參與屬於在俗人士之財務管理或有關償還債務的世俗職務;即使對其本人之財物,如未與本教長商議,禁止作擔保;同樣不得簽署期票,即無確定理由而有償付 欠款義務者。

教會法典第287條 2 項 – 聖職人員不得主動地參加政黨或工人協會,但經教會主管當局審定,為保障教會權利或促進公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這一立場保證了任何神父都不屬於提倡或實施墮胎、同性戀收養、同性婚姻等政策或任何其他反對天主教會教理的做法的政府黨派。

教會法典第288條規定,執事不受上述教規的約束:

終身執事,不受法典 284、285 條 3、4 項及 286、287 條 2 項的限制,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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