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定道德行為是否是犯罪,我被告知必須考慮到人的意圖和圍繞道德行為的情況。然后,根據我們的良心,我們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決定一個行為是否對我們是有罪的。因此,如果我為了挽救婚姻而進行絕育手朮,或者因為我供不起另一個孩子,那么絕育手朮對我來說在道德上是正確的。
你被告知的是錯誤的。有些行為本質上是邪惡的,不能做,即使是為了獲得一種好處,例如拯救婚姻或量入為出。聖經在這一點上是明確的(羅馬書3:8)。只有在一項行為在本質上是允許的情況下,這種行動是否需要的問題才會變得有重大意義。
要遵循的適當程序是首先向教會和啟示的來源尋求,以確定該行為是否永遠是允許的,只有當它是允許的,然后詢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必要這樣做。我們不能假定每一項行動都可能被允許,從而預先排除前一個問題。雖然一些神學家試圖推進這種思維方式,但它遠非教會所教或曾經教過的。“通往地獄的道路是用善意鋪就的”這個說法在這里很管用。良好的意圖或復雜的環境永遠不能把不道德的行為變成好事。
然而,如果一個人對他所犯的道德行為的罪過一無所知,而且他的無知不是由於他自己的過錯,那么他的罪責就不如一個知道該行為的罪過或故意不調查該行為的道德價值的人。形成真正的良知,然后遵循它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我們要過道德上正直的生活。真正的良知是基於客觀的道德真理——也就是十誡。在瑪竇福音19:16中,有錢的年輕人問耶穌,他必須做什么才能有永生。耶穌回答說:“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十誡要求我們愛和尊重天主和我們的近人。
我們絕不能以他人為手段達到目的,因為每個人都有尊嚴,是他自己的結局。當我們通過絕育或避孕來阻止性行為時,我們不僅違反了自然規律,我們違反了誡命,用另一種手段來自私地滿足,而不是結局。
為了防止分娩而進行的絕育是不允許的,因此沒有特殊情況,包括你自己的保證。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