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的障礙

教會的障礙

教會障礙是指教會對聖事的障礙,只能由教會主管部門,即教宗或當地主教來免除。

三種被認為是 “保留的”、只能由教宗發放的障礙是:

– 自殺。殺害配偶以獲得與另一配偶結婚的自由。

– 聖職。主教、司鐸和執事為了自由結婚而尋求非宗教化。

– 永恆貞潔誓約。對於希望解除在宗教團體中的永久誓言的修士和修女,他們必須接受禁欲。赦免是羅馬教廷授予的一種赦免(例外);它允許宗教徒在團體外生活,但接受赦免的人仍受所有其他誓言的約束,只要這些誓言與他們新的生活狀態相適應。

接下來的六種教會障礙可由當地主教免除。它們是:

– 年齡。

– 親屬關系。

– 崇拜的不一致。

– 誘拐。

– 收養。

– 公正性。

(譯)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