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的戒律
引用《教會法典》第 49 條:”個別命令乃給予特定的個人或多人之法令,用以直接並依法使其做或不做某事,特別為督促法律的遵守。 ”
引自《天主教教理》第2041條:”教會的規條列於道德生活的範圍,與禮儀生活相連,並自禮儀生活取得滋養。由牧職當局所頒布的成文法,有強制性,乃是為了給基督信徒,確保在祈禱的精神、倫理的努力、愛天主愛近人的成長中, 一個最低而必要的限度。”
有多少條戒律?
天主教教理提到五條。
它們是什么?
它們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2042條:
第一規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應參與彌撒,不從事辛勞的工作」)要求信徒參與慶祝紀念主復活日子,以及敬禮主的奧跡、榮福童貞瑪利亞,和諸聖人的主要禮儀慶節;首先,要參與基督徒團體團聚一起的感恩慶典,並且要停止一切阻礙聖化這些的工作和操勞,從而得到休息。
第二規條(「應至少每年一次告明你的罪」)藉著領受和好聖事,繼續聖洗聖事的皈依和赦免的工程,為領受聖體妥作準備。
第三規條(「至少應在逾越慶節時領受感恩(聖體)聖事」) ,保証最低限度的領受主的聖體聖血,要在逾越節期中領受,這是基督徒禮儀的原始和中心。
天主教教理第2043條:
第四規條(「應在法定日子上遵守大齋和小齋」),……獲得控制本能的力量和心靈的自由。
第五規條 (「應支援教會的需要」),意指信徒尚有義務,各盡自己的能力,支援教會物質的需要。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