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撒期間詞語的變化

彌撒期間的變化

有人感到非常沮喪,高比例的神父根據自己的意願彌撒。它已經到了可以告訴哪個神父做樣的彌撒,因為他們如此不同。一種常見的情況是根據每個神父的突發奇想來改變彌撒的詞語,一些詞語之間添加詞語或歌有的移除詞語或整個彌撒部分。這只是冰山一角這種做法允許嗎?

彌撒期間改變固定祈禱問題上,天主教會教導:

Dominae Cenae,第12單元

神父…不能認為自己是“擁有者”,能夠自由地利用禮文稿和神聖儀式,就好像那是他自己的財產一樣,以自己獨斷的個人風格來表明。有時,似乎很有效,可能更符合主觀的虔誠;然而,它總是背叛了應該在團結的聖中找到適當表達。”

每個神父應該記得,不僅是他和他的社團一起祈禱,還有整個教都在祈禱,因此在這個聖中,除了其他方式外,還通過經認可的禮經文來表達這種精神上的統一。把這個立場叫做“堅持統一”只會表明對真正團結的客觀要求一無所知,而且是有害的個人主義的徵兆。

教會法典第838

1 神聖禮儀的監督,只屬於教會權力,即屬於聖座, 並按法律的規定,也屬於教區主教。

2 聖座的權力是,編排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儀書,審 查原著譯本,並督促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

3 主教團,有權將禮儀書譯為本地文字,並在禮儀書規定的範 圍內做恰當的適應,在聖座認可後,予以出版。

4 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許可權內,有權發佈禮儀法 規,明令遵行。

教會法典第846 – 1 項-在舉行聖事時,應忠實地遵守主管當局批准的禮儀 書;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減少、或改變之。

Sacrosanctum Concilium 22

(1)神聖禮儀的管理完全取決於教會的權威,即宗座的看法,以及法律可能決定的對主教的權威。

(2)根據法律承認的權力,在一定限定范圍內對禮儀的規定也屬於各種主教會議,這些會議是合法設立的,在特定地區具有管轄權。

(3)因此,任何其他人,甚至是神父,均不得憑自己的權限在禮儀上添加、移走或更改任何東西。“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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