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的撒謊

例外的撒謊

我聽說,關於一個人什么時候可以撒謊,有一些例外情況。你能向我解釋一下嗎?

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教理》指出:
第2488條:傳播真理的權利並非無條件的。每人應該使自己的生活與弟兄友愛的福音誡命相符合。 這在實際情況中要求評估,是否適宜把真情披露給詢問的人。
第2489條:遇到任何要求提供資訊或傳播的情況時,應以愛德與對真理的尊重為答覆的原則。別人的好處與安全、私生活的尊重與公益,都是足夠的理由,對不宜公開的事保持緘默,或使用謹慎的言詞。為避免壞榜樣,經常需要更嚴格的謹慎。任何人都沒責任給沒有權利知道 的人揭露真相。
第2490條:和好聖事的秘密是神聖的,在任何藉口下都不得洩露。「聖事的秘密 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或藉任何理由揭發告解人」。
第2491條:職業秘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律師等所持有者,或在保証守秘密的情況下所委託的事,應當予以遵守,除非在特殊情況中,保 守秘密將會給託付者、受託付者,或第三者造成極重的傷害,而且只有公開真相才可避免。為別人有害的私人訊息,雖不是在守秘密的保証下所託付的,沒有重大及相稱的理由,亦不得予以公開。
第2492條:每人都應對他人的私生活有合理的保留。傳播負責人在公益的要求,與私人權利的尊重之間,應保持合理的平衡。對投身政治及公共活動者之私生活的資訊干預,如果侵犯了他們的隱私與自由,是可譴責的。

簡單地說,在不提及 “懺悔聖事 “或 “職業秘密 “的情況下,當說出真相可能危及一個人的生命時,一個人的反應應該反映出共同利益和對有關個人的尊重。如果幫派成員問你一個人的下落,如果你回答了真相,這個人就會被殺死,你有權不透露這個信息。你也沒有義務向無權知道真相的人透露真相。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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