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大使的目的

設立大使的目的

《天主教百科全書》將大使定義為:

“教宗的普通和常駐代表,同時擁有政治和教會權力,被派駐到君主的宮廷或指定的領土,負責維護羅馬教廷的利益。大使有別於其他教宗使節(如公使、欽差),其特殊性在於:他的職務是明確界定的,僅限於一個確定的地區(他的使館),他必須居住在那里;他的使命是一般性的,包括羅馬教廷的所有利益;他的職務是永久性的,當一位現任者被召回時,需要任命一位繼任者,他的使命包括外交和教會權力”。

總之,大使頭銜是羅馬教廷的一個外交職位。這是天主教神職人員的最高頭銜,他們是教宗的外交代表,享有大使的地位。

(譯)

裸體

裸體

天主教會對裸體主義或參加裸體主義營地的人持什么立場?

聖經又是怎么說的?聖經中是否有任何地方規定,人不應該裸體主義,因為他應該遮蓋身體?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裸體主義與聖神的果子之一,即謙虛的果子,是背道而馳的。”聖神的果實是聖神在我們身上形成的美德,作為永遠光榮的初果。 教會傳統列出十二個:「仁愛、喜樂、平安、忍耐、容忍、良善、厚道、溫和、忠信、端莊、節制、貞潔」”。(天主教教理第1832條)

其次,”洗禮授予人洗淨一切罪過的恩寵。但受過洗禮的人應該對肉身的貪慾及錯亂的慾望繼續戰鬥。靠天主的恩寵,可達到目的 “。(天主教教理第2520條 )

“心地純潔必有羞恥心。這是構成節制的一部分。羞恥心保護人的隱私。它是指拒絕揭露應該隱藏的。它導向貞潔,並証實貞潔的文雅。羞恥心引領我們對別人的注視與舉止,都符合雙方的尊嚴和人際關係。”。(天主教教理第2521條 )
天主教教理第2522條:羞恥心保護人及人愛情的奧秘。在愛情關係上要求忍耐及適度;要求男女之間的授與及許以終身的條件得以滿足。羞恥心亦是端莊。 它告訴人對衣著的選擇。當有不健康的好奇心出現的危險時,知所保留或緘默。羞恥心就是審慎。
天主教教理第2523條:羞恥心涉及感受和身體兩方面。比如,它反對某些廣告縱容對人身體的「偷窺」,或反對某些媒體太過揭露隱私。羞恥心使人有一種生活方式,得以抗拒時尚的誘惑,與流行意識型態的壓力。
天主教教理第2524條:不同文化各有其對羞恥心的表達方式。不過,無論何處,都顯示出人都有一種對靈性尊嚴的直覺。它出自主體意識的覺醒教導兒童及青少年要有羞恥心,就是喚醒對人的尊重。

聖經怎么說?聖經中是否有任何地方規定,人不應該裸體主義,因為他應該遮蓋身體?
在《創世記》中,我們讀到:”上主天主為亞當和他的妻子做了件皮衣,給他們穿上 。”[創 3:21﹞
如果天主贊同裸體主義,祂會在亞當和夏娃犯罪后給他們穿上衣服嗎?當然不會!天主深知人性在肉體罪孽面前的軟弱,因此在我們的原祖時代就開始實行謙虛的做法,將其作為精神成長的必要條件。天主給我們的原祖父母穿上衣服,并不是要他們赤身裸體地到處跑,而是要他們給自己穿上衣服。通過天主的行為,我們可以理解,祂希望我們給自己穿上衣服,而不是裸體主義,這樣就違背了聖神的果實,即謙虛和自尊。

(譯)

新修訂的標准版《聖經》

新修訂的標准版《聖經》

天主教徒可以使用新修訂標准版聖經嗎?在這個問題上我聽到了一些矛盾的說法。

NRSV(新修訂標准版)被認為是對聖經的政治正確修改。這一版本的聖經受到了梵蒂岡的譴責,天主教徒不得使用。雖然說起來很悲哀,但這本聖經的零售商并沒有告訴你梵蒂岡已經譴責了它。

任何神父、領禱員或其他人都不得在任何彌撒中使用 NRSV。羅馬教廷沒有批准在禮儀中使用這本聖經。(教會法典第 826 和 838 條)。

(譯)

初學者

初學者

見習修會是見習修士居住的地方。見習修士是指已加入修會,但尚未最后發願的人。

在正式加入修會生活之前,初修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通常為期一年或兩年。見習期也是見習修士和團體確定見習修士是否准備好過修會生活的鑒別期。見習生可隨時退出見習期,而院長也可有理由或無理由地解除他/她。在見習期間,見習生通常身着特殊服裝,這種服裝雖然有別於世俗服裝,但并不是修會成員所穿的全套習慣。初修生的一天通常包括參加完整的教規時間、體力勞動和特別課程,這些課程的目的是指導初修生過他們准備開始的宗教生活。靈修練習和謙卑測試是見習期的共同特點。許多團體鼓勵見習生經常告解和領聖體。

(譯)

九個月九日經

九個月九日經

我最近聽說有一種九個月的祈禱活動。天主教會批准過這樣的祈禱嗎?

我們時常會聽到有人撰寫了一種新的敬拜方式,這種敬拜方式背離了天主教會的規范。在羅馬天主教會中,”九日經”是一種敬拜形式,由連續九天的特別祈禱組成。連續九天和九個月每月一天是有很大區別的!

當一個人祈禱時,通常是為了通過某位聖人的代禱從天主那里獲得特別的恩惠。祈禱者期望在九天結束時得到回應。對於需要精神或肉體祝福和/或恩典的普通天主教徒來說,等待近一年(九個月)的答復是非常令人沮喪的。

我們不鼓勵天主教徒參加或推廣背離羅馬天主教會規范的九個月的九日經。

(譯)

最強大的九日經

最強大的九日經

什么是最有威力的念經祈禱?我在 romancatholicman.com 網站上看到,三遍萬福瑪利亞祈禱文是最有力的。然后,catholicmom.com 又提到了 “強大的一日 Novena”。Novena 網站 novenaprayer.com 提到了 72 個最強大的 Novena 祈禱。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一日祈禱是否比九日祈禱更有力量?這太令人困惑了。請幫幫我。

的確令人困惑!之所以令人困惑,是因為這些網站并不是在宣傳天主教會的教理。他們是在宣傳自己的個人觀點。Novena 來自拉丁語,意思是 “九個”。那 “一日信經 “中的 “九 “在哪里?沒有,因為評論是為了吸引你訪問該網站而編造的。

聖母瑪利亞有數以百計的光榮稱號。向法蒂瑪聖母進發的信願比向顯靈聖牌聖母進發的信願更有力量嗎?當然不是。這兩個感恩祭針對的是同一個人——聖母瑪利亞,只是她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稱謂顯現了自己。
Novena 祈禱應該連續進行 9 天。有些人提倡在一天內連續祈禱 9 個小時。有的提倡連續 9 周,每周一祈禱。有的提倡 54 天,6 個連續 9 天的 Novenas。在我看來,這是撒旦插手瑪利亞的奉獻,目的是破壞原來連續9天的奉獻。不耐煩的人寧願連續做 9 個小時,也不願連續做 9 天。他們希望現在就有結果,或者昨天就有結果。

眼下的問題不是 “連續祈禱有多大的力量”,而是 “天主會在 9 天結束時回應祈禱嗎?這完全取決於天主的旨意。有時祈禱會得到回應,有時則不會。也許天主認為繼續背負十字架對你有好處,這樣你就能在某種美德上成聖。

當一個人決定獻身於一種精神奉獻,比如九日經,他必須有一個正確的心態。他必須以積極的態度通過耶穌、瑪利亞、聖人或天使接近天主。如果祈禱得到了回應,那就這樣吧。如果沒有得到回應,那就這樣吧。無論如何,在祈禱結束的第 9 天,祈禱者必須感謝天主花時間聆聽他的懇求。然后把事情交給天主。

尋求了解背負十字架能給你帶來什么好處。這樣,十字架就會變得輕而易舉。

(譯)

九日經的意義

九日經的意義

什么是天主教 Novena?

天主教九日經是指在連續九天內,為某一特別目的而誦念祈禱文和奉獻文,希望藉天主的恩寵而獲得眷顧。

例如保祿連續九天祈禱,希望他的妻子海倫能在第九天痊愈。

所有的九日經都是以連續九天的奉獻為基礎的嗎?

Novena 源自拉丁語,意為 “九個”。根據數字 “九”,有各種各樣的奉獻活動被稱為 “九日經”。以下是一些例子:

– 連續九個小時重復同樣的奉獻;

– 連續九周在一周的同一天重復同樣的虔誠祈禱;

– 連續 54 天重復同一虔誠祈禱,如 “神奇的 54 天玫瑰經祈禱”。

(譯)

九日經

九日經

我時不時會遇到這樣的祈禱:如果你念這么多遍,或者以某種方式念,你就會得到你所祈求的一切。您聽說過這樣的祈禱文嗎?

是的,確實有很多這樣的祈禱文在流傳。就在上個主日,我在當地教堂望彌撒時,拿起一張傳單,上面有兩個聖言。第一張說:

“念這段祈禱文,然后念天主經,復印 81 份,連續九天把九份復印件放在教堂里。在第九天結束之前,無論看起來多么不可能,你都會得到你的意向。帶着信心祈禱吧。”

第二個九日經說道:

九日經祈禱必須連續九天每天祈禱六次,每天在教堂留下九份副本。祈禱會在第九天或之前得到回應,從未聽說過失敗……”

這些祈禱從未失敗過,這是真的嗎?

不,這不是真的!除了天主,沒有人能保證你的祈禱一定會得到回應,無論你的意圖多么簡單或困難。

Novena 的意思是 “九個”。它是由九天不同的祈禱或禮拜組成的奉獻。僅此而已!它不是一種保證。奉獻的目的是通過鼓勵你每天與天主保持祈禱的關系來促進你的靈性成長。
在 9 天內同時念 3 個 “感恩經”并不重要。印制成千上萬份報紙來宣傳 Novena 也沒有關系。這些都不能保證你的祈禱會得到回應。

我并不是說天主或你所祈求的聖人不會聽到你的懇求。您的請求會被聽到。但是,如果天主出於某種原因決定拒絕或限制對你的恩典,那是祂的神權。在任何情況下,天主的恩典都會照耀所有真心祈禱的人。他們可能不會得到他們在祈求中具體要求的東西,但他們會得到有利於他們靈性成長的恩典和/或神恩,以確保他們的救贖。

那些把 “感恩節”說成是 “魔法”的人,對信徒沒有任何好處。事實上,他們這樣做弊大於利。一個抑郁的人,如果他/她的祈禱沒有得到回應,可能會覺得自己被天主拒絕了。這可能會導致他拒絕自己的信仰,從而放棄去教堂。失信就是謊言!天主從未承諾過 “感恩祭”永遠不會失敗。天主教會也從未承諾過 “感恩祭永不失效”。這種承諾是那些過於狂熱的人為了宣傳某種虔誠而做出的。這種宣傳完全無視欺騙行為帶來的精神傷害。撒旦會使用任何工具來摧毀一個人的信仰,甚至是宣傳神奇的新約,只要這樣做能達到他的目的。

(譯)

特快九日經

特快九日經

據稱,加爾各答的特蕾莎修女在面臨困境時,曾獻上 “特快”九日經。它由一排九個備忘錄組成。第 10 個備忘錄是為了感恩,相信祈禱會得到回應。

備忘錄的內容如下

最仁慈的聖母瑪利亞啊,請記住
從來沒有人知道,有誰逃到你的保護之下、
懇求你的幫助或尋求你的代禱的人,從來沒有得不到幫助的。
在這種信心的激勵下,我向你飛去、
聖母瑪利亞啊,我的母親。
我來到你的面前,站在你的面前,我有罪,我悲傷。
道成肉身的聖母啊
不要輕視我的請求
請以你的仁慈聆聽我,回應我。

阿門。

(譯)

Nihil Obstat

Nihil Obstat

Nihil Obstat 是什么意思?

當作者想要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將其提交給當地主教審核。然后,主教將其交給一位知識淵博的神父閱讀,并在必要時進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則交還作者修改。當審閱手稿的神父對修改意見感到滿意時,他會在手稿上寫下 “Nihil Obstat”。”Nihil Obstat “的意思是 “沒有問題”。

Imprimatur 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會寫下 “Imprimatur”。這個詞的意思是 “允許印刷”。

為什么需要 “Imprimatur”?
Imprimatur 是一份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教義或道德錯誤。Imprimatur 或 Nihil Obstat 并不意味審閱者同意作者所表達的內容、觀點或聲明。

教會法典中是否有關於 “Iprimatur “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一整節是關於這個問題的。內容如下

大眾傳播工具及出版書刊
教會法典第822 條:
1 項 –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項 –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項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教會法典第823條:
1 項 –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 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項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 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 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教會法典第824條:
1 項 –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項 –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教會法典第825條:
1 項 –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項 –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教會法典第826條:
1 項 –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項 –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項 –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教會法典第827條:
1 項 –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條 2 項的規 定。
2 項 –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項 –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項 –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教會法典第828條: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教會法典第829條: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 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教會法典第830條:
1 項 –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項 –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項 –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教會法典第831條: 1 項 –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 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項 –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教會法典第832條: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我是否清楚了解,屬於修會的修士和修女,也須經他們的長官許可,才能發表有關宗教或道德問題的文章?

根據上面引述的《法典》第 832 條,這是正確的。

我還有最后一個問題。不久前,我讀了一本由一位居住在意大利的神父所寫的書。這本書是在美國出版的。書上有巴西主教的印信。這是否符合教會對主教的要求?

不符合!根據《教會法典》第 824 條第 1 款,作者需要當地教長(教長指 “主教”)的許可或批准,或書籍出版地教長(主教)的許可或批准。在您提到的案例中,神父需要得到意大利教區主教或書籍出版地教區主教的許可。巴西主教無權過問此事。

應該說,讓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支持主教提供 “虛假”印信的做法在現代并不罕見,因為有些神父知道他們當地的主教并不支持他們的自由主義觀點。為防患於未然,信友在購買書籍之前,應確保 “印信”來自神父所居住的地方主教。這樣可以確保神父與主教的關系良好。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