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修改教會法典
從以下事件可以看出,只有教宗有權修改教會法典:
1983年1月25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以Apostolic Constitution Sacrae disciplinae leges 頒布了為所有屬於拉丁教會天主教信徒的罪近教會法典。它在1983年11月27日生效。在Apostolic Constitution中,教宗描述的新的教會法典為 “梵二最后文件”。
1998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發出自Ad Tuendam Fidem自動詔書,修改1990年東方教會法典的兩條(750和1371),以便添加 “新准則明確把堅持真理的明確方法在教會的訓導所提出的義務,并建立相關規范的制裁。”
2009年12月15日,教宗本篤十六在Mentem發出Omnium自動詔書,修訂1983年的教會法典五條(1008,1009,1086,1117,1124),澄清那些在聖職中只有主教和神父受到能力和使命,以基督為首的行為,而執事得到行使服務、講道、和施舍的特許。
2015年8月15日,教宗方濟各發布 ‘普世緩和索引’ 自動詔書,改善婚姻無效審判過程的教會法典1983條,處理宣告婚姻無效。該文件於2015年9月8日公布。
雖然有許多語言翻譯的法典,只有原來的拉丁文本具有法律效力。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