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體聖事與離婚的受害者
我妻子開始了民事法庭批准的離婚程序。我對此表示反對,但法官判決她勝訴。現在我離婚了,我可以領聖體嗎?
作為一個離婚的受害者,如果你保持獨身,你有權利領聖體。如果你主動涉及與與其他人的關系,這被認為是通奸,那你不能領聖體。
主動提出離婚,斷絕婚配聖事的配偶,這樣的人不能領聖體。同樣適用於如果該人在婚姻之內或外與另一異性發生性關系,因為這種人是通奸者。
天主教教理 #2384:
“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如果婚姻無效了,如果在有恩寵的狀態,當事人被允許領聖體。這意味着不生活在事實婚姻或婚外性行為中。
雖然這是公認的,在某些情況下,離婚是為了來保護孩子們免受進一步身體或性虐待唯一的辦法,如果這個人沒有得到判決無效,這不是特許領聖體。同樣適用於當離婚是因為民法需要,一方因着迷賭博引起家庭破產。
天主教教理 #2383: “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
是合法的。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對夫妻分居兩地的情況下,他們是受害者離婚,領聖體問題由主教定奪。
天主教法典 #1692
1 項 – 領過聖洗的配偶之分離,除特定地區另有合法規定外,得以教區主教之裁定,或以審判官依下列條款所作判決處理之。
2 項 – 於教會判決不發生國法效力之地區,或預見國法判決不違反神律時,配偶居留地教區主教,斟酌特別情形,得准許向國家法院起訴。
3 項 – 如案件同時亦涉及婚姻純國法效力,審判官遵守 2 項之規定,應設法從開始即移送國家法院。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