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捐贈
當有人捐了一筆錢并給捐贈附加條件時,天主教會的政策是什么?例如,如果這個人說這些錢是用來為孩子們建造一個教堂營地,或者用這筆錢在教堂內進行某種修繕,該怎么辦呢?如果一個人在活着的時候捐了錢,相對於死后遺囑裏留下了錢,那會有什么不同嗎?
在《教會法典》中,有一節專門討論這一問題。如果合法地接受,從活人或死者的捐獻收到的資金,必須依照捐贈人的意圖管理。
教會法典 1300 條
信徒將自己財物,或於生時或死後留給慈善事業的意願,一經合法接受,即應極謹慎地履行管理或應用的方式,但應遵守1301 條 3 項的規定。
1301 條 – 1 項
所有慈善意願,無論在生時或死後所為贈與,執行人常為教會教長。
1301 條 – 2 項
教會教長依法能且應監督,也得經由視察,使慈善意願得以履行,其他執行人離職時應向其交賬。
無論捐款的目的如何,如果捐贈不能用於捐贈人所概述的,則必須拒絕捐贈。因此,捐贈一大筆錢之前,或在遺囑內或遺囑外(活著的時候),潛在的捐贈者應該找神父商量並確定(1)需要的存在(2)保證項目按照捐贈的條件實施。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