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墮胎而不被自科絕罰的例外
以下教會法1321 – 1325提供具體細節的情況下可不被自科絕罰:
1321
1. 任何人,非有外在違法或背命行為,而其行為因故意或過失而嚴重有罪責者,不得受刑罰的處分。
2. 惟故意違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處罰;其行為出於缺乏應有的注意者,不罰;但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有外在犯罪行為者,即推定應負罪責;但顯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1322 – 凡經常心神錯亂者,雖於犯罪或背命時,似乎有理智作用,視為無犯罪能力。
1323 – 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條 1 項 1 款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1324
1) 犯罪者不得免除刑罰;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罰而科以補贖:
1. 犯罪人只有不健全的理智作用者;
2. 犯罪人由於過失酗酒或類似的心神錯亂,因而缺乏理智運用者;
3. 犯罪行為出於重大感情衝動,而其衝動非完全發生也非完全阻止其決定及同意之前,但以其感情衝動非故意激發或滋生者為限;
4. 犯罪人為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者;
5. 犯罪行為出於重大畏懼,雖為相對重大的,或為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以其行身為惡或損害人靈者為限;
6. 犯罪人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而行使自衛,而未保持必要的限度者;
7. 犯罪行為出於抗拒重大及無理的挑釁者;
8. 犯罪人因過失而認為有 1323 條 4 及 5 款所述情形之一者;
9. 犯罪人非因過失而不知法律或命令附帶刑罰者;
10. 犯罪人雖有重大罪行,但不負完全罪責而作為者。
2) 有其他減輕罪責的情形時,審判官得作類似的處理。
3) 有 2 項之情形者,犯罪人不受自科罰的約束。
1325
疏忽、怠慢及故意無知,不得使用 1323 條至 1324 條的規定;為犯罪或為免罪責而故意酗酒或使精神錯亂或故意激發或滋生感情衝動者亦同。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