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免除教會自科絕罰,使他/她能再次與天主教會和好

如何免除教會自科絕罰,使/她能再次與天主教會

按照教會法1354-1357,這樣的懲罰只能主教告解才能赦免

教會法1354

1. 1355 條至 1356 條所指定的人外,凡對附有刑罰的法律或附有刑罰的命令有豁免權者,均得免除該刑罰。

2. 凡得制定刑罰的法律或命令者,亦得將免除刑罰的權力授於他人。

3. 如宗座為自己或為他人保留免除刑罰的權力時,其保留應狹義解釋之。


教會法1355

1. 法律制定的刑罰,其已經科處或認定者,除非受宗座的保留,得由下列之人免除之:

1) 曾進行該科處或認定刑罰的訴訟,或自己或經由他人科處或認定該刑罰的教會教長;

2) 犯罪人居留地的教區教長;惟應先徵求 1 款所述教會教長意見,但因有特殊原因不能徵求者,不在此限。

2. 法律制定的自科罰,於被認定之前如果不是宗座所保留者,教會教長得對其屬下以及居留該地的人,或是在其地區犯罪的人免除之;任何主教於聽告解的行為中亦可免除之。

教會法1356

1. 以命令制定的待科罰或自科罰,其不出於宗座的命令者,得由下列的人免除之:

1) 犯罪人居留地的教區教長;

2) 如其罰已經科處或認定時,曾進行科處或認定該刑事訴訟,或是自己或經由他人科處或認定刑罰的教會教長。

2. 免除刑罰之前,應徵求發佈命令人的意見,但因特殊情形不能徵求時,不在此限。

教會法1357

1. 除遵守 508 條及 976 條的規定外,自科絕罰或禁罰,其未經認定者,聽告解司鐸得於聖事內庭免除之;但以受罰人因處於重罪狀況,難以等待有關上司的處理者為限。

2. 聽告解司鐸對犯罪人行使免除權時,應責成犯罪人於一個月內呈報上司或有權之司鐸,而服從其處理,否則原罰恢復;其間應科以相當的補贖,如有需要時,命令補救惡表及賠償損失;呈報可經由聽告解司鐸以匿名為之。

3. 976 條之規定,凡受免除已經科處或認定或宗座所保留之罰者,於痊癒後,負同樣呈報之義務。

有時,一個神父在告解聖事中可暫時解除自科絕罰。

上述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不能立即獲得主教解除自科絕罰,他可以暫時解除絕罰,所以他/她可以受天主教的聖,提供一個月內,那個人主教在辦神工獲得赦免。如果不這樣做,就意味着這個人再次被自科絕罰

(譯)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