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自由的意義
天主教會如何定義人類自由?
根據天主教教理,人類自由的定義如下:
#1730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天主『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德 15:14),目的在使人自動尋找造物主,並自由地依附祂,而抵達其圓滿幸福的境界」:聖依勒內‧里昂,《駁斥異端》:人賦有理性,因而肖似天主,人生來是自由的,是自己行為的主人。”
#1731 “自由是紮根於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動或不行動,能做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採取自主的行動。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長和成熟的力量。當自由以天主、我們的真福為依歸時,便達致其完美的境界。
簡而言之,人的自由是我們 “發起和控制” 自己行動的能力。是我們選擇做或不做一件事,我們對我們所選擇的負責。
“上主在起初就造了人,並賦給他自決的能力;又給他定了法律和誡命。假使你願意,就能遵守他的誡命;成為一個忠信的人,完全在於你自願。”(德15:14-16)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