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任命主教?
教會法典377明確地說:“教宗自主地任命主教,或確認那些合法地選出來的。”
教會法典(377,2)立法至少每三年教會省份的主教或主教會議草擬一份適合主教之職的神父名單送往羅馬。每位主教單獨地有權選擇配得上的候選者。
同樣,根據法典,就任命教區主教來說,教廷使節在咨詢各色人等后,建議候選人(法典377,3)。法典377進一步說明,就助理主教來說,教區主教提議至少三位候選人的名單。
通過這些名單挑選,有梵蒂岡為主教的集會,幫助教宗決策。但最終,是教宗決定主教的任命和他們任命的條款。(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