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任命主教?
教會法典清楚宣稱:‘羅馬教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那些合法地選出來的。’
教會法典(377,2)制定法律,至少每三年,教區的主教或主教會議應草擬合適擔任主教之職的神父的名單,並把名單送往羅馬。每位主教各自有權表明相稱的候選人。
同樣,根據法典,對任命教區主教而言,教宗的使節,在與不同人士商榷后,提議候選人(377,3)。該節法典還進一步提出,如果選輔助主教,教區主教至少提出三名候選人名單。
挑選這些名單,幫助教宗決策,有梵蒂岡主教部門。但最終,是教宗決定主教的任命,以及任命的條款。(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