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
天主教對良心的定義。簡單地說,良心是‘內心的感覺或聲音视為指導正確或錯誤的行為’。
關於良心,天主教的教理問答書這樣說:
第1777條:道德良心,呈現於人的內心,享有在適當的時刻行善避惡。它也判斷特殊的選擇, 批准那些好的,並遣責那些壞的。它見證真理的權威關於人類個體的至善,並欣然接受誡命。當一個人傾聽他的良心時,明智的人能聽到天主在說話。
第1778條:良心是人類理性的判斷,在執行過程中,或已完成的,使人認識到將要實施的道德品質的具體行為。在他所說的和所做的中,人有義務忠誠地遵循他所知道的公平和公義之事。通過他良心的判斷,感知和認識到神聖法律的慣例。
良心是心靈的法律;但基督徒不同意僅此而已;我的意思是它不是個決定,也不是轉達責任的、義務的、威脅的概念,以及承諾… 。良心是祂的信使,在自然和恩寵中,在面紗后面對我們說話,教導及通過祂的代表管理我們。良心是基督原始的代表。
第1779條:為了聽到並遵循他良心的聲音,每個人充分呈現自已是很重要的。這種內部的要求更有必要,因為從任何反映、自查或反省生活經常讓我們分心:
回到你的良心,問它… 轉向內心,弟兄們,在每件你做的事情中,把天主看作你的證人。
第1780條:人類的尊嚴意味和需要正直的道德良心。良心包刮道德原則的感知(先天知識);通過理智和善行的實際識別,在給定的情況下他們的應用程序;最后判斷具體行為有待執行或已經執行。理性法律規定,關於道德的善的真相是被審慎判斷良心實際和具體地公認的。我們稱之為人謹慎的選擇符合這個判斷。
第1781條:良心能讓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果作了惡,良心正義的判斷能依然屬於他作為對善的普遍真理的證據,同時作為他特定選擇的邪惡。良心判斷的裁決留下希望和憐憫的保證。作證所犯錯誤,它讓人想起必須要求的寬恕,仍然必須實踐的善,和靠天主的恩寵必須不斷培養的美德。
無論何時我們的心責備我們,我們將在祂面前使自己安心;因為天主比我們的心更偉大;祂洞悉一切。
第1782條:人有權憑良心自由行動,以致個人作出道德決策。‘他不應該被迫違背自己的良心。也不應該被阻止跟據他的良心行動,特別在宗教事務方面。’
當在世上時,良心引導靈魂。它促使靈魂選擇正確的而不是錯誤的。自由意志作出最終選擇。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