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行施堅振聖事

神父行施堅振聖事

有人領受由教區神父行施的堅振聖事。原來以為只有主教能行施堅振聖事。在這件事上天主教會的規則改變了嗎?

在羅馬天主教禮儀中,通常行施堅振聖事的是主教。神父可以為此目的被委派。神父可以在某些情況下給教徒施堅振聖事,如:

有死亡危險的教徒。

基督徒進教儀式。

接待受過聖洗聖事的加入天主教會的基督徒。

必須得到上述條件之一才能得到神父的確認。這確認不改變任何東西;它仍然是有效的聖事。

關於此事的天主教法典:

施行堅振的人

882 條 – 堅振的職權施行人是主教,但司鐸藉普通法或主管當局特殊准許而有代行權者,亦能有效地施行堅振聖事。

883 依法有代行權施行堅振者如下:

1 在轄區範圍內,依法享有與教區主教同等權力的人;

2因職務或教區主教的命令,司鐸為超出嬰孩期的人付洗,或接納已領洗而歸於天主教時,施行堅振聖事,亦屬有效;

3為處於死亡危險中的人,堂區主任,甚至任何一位司鐸均可施行堅振。

884 – 1 教區主教應親自,或由其他主教施行堅振;如有需要,亦可授予一位元或數位固定的司鐸代行權,施行此聖事。

2 如有嚴重的理由,主教以及依法,或因主管當局所給予的代行權而施行堅振的司鐸,可在個別的情況下,聯同其他司鐸,一起施行堅振。

885 – 1 屬下按規定並合理請求領堅振聖事時,教區主教有責任為他們施行。

2 有此代行權的司鐸,應對為之而授予此權的人使用此權。

886 – 1 主教在自己的教區內施行堅振,常屬合法,即使為非屬下的信徒亦然,但此人的教會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

2 項 – 為能在其他教區合法施行堅振,主教至少應合理地推定該教區主教的准許,但為他自己的屬下施行,不在此限。

887 獲有施行堅振聖事代行權的司鐸,在指定的地區內,亦可合法地為非所屬的人施行堅振,但此人的教會教長明令禁止者,不在此限。任何司鐸在其他地區內施行堅振,皆無效,但

883 3 款的規定,不在此限。


888
在有權施行堅振的地區內,亦可在不直屬本區處所施行此聖事。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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