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選主教
A. 天主教會如何決定使神父成為主教?
天主教會在其教會法典中有指引,規定新主教必須具備的資格。那是:
教會法典378 條 – 1 項 – 適於主教職之候選人必須:
1. 信德堅固、品行良好、虔誠、有救靈之神火、智慧、明智及人品皆超群出眾者,並具有適於盡此職務的其他才幹。
2. 享有良好名譽者。
3. 至少有三十五歲者。
4. 晉升司鐸聖秩至少五年者。
5. 在宗座承認的高級學府獲取聖經、神學或教會法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者,或者至少精通這些學科者。
B. 最終判決有關的人適宜被提升之權屬於宗座。
既然我們知道梵蒂岡在尋找候選人,讓我們看看誰提供任命。關於那件事,教會法典說:
教會法典377 條 – 1 項 – 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
因為教皇生活在几千英里之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按照羅馬法,他希望每個省/地區的主教們編一個秘密的牧師名單,他們相信牧師會成為好主教。這份名單已轉交給梵蒂岡。
教會法典377條2 項 – 至少每隔三年教省內的主教們,或視環境需要,主教團的主教們共同商議以秘密方式作一個名單,載明適合作主教的司鐸或度獻身生活會成員,呈遞宗座。但仍應保持每位主教個別推薦之權利,即他將認為堪當並適合作主教的司鐸之姓名,呈報宗座。
而上述名單的候選人是一般性的,提供備用數量的名字供選擇,當任命新主教的時間來臨時,該教省的主教需要給教宗使節提供建議(代表)。
教會法典377條3 項 – 除另有合法規定外,每次要任命一位教區主教或助理主教時,教宗使節 向宗座推薦分別調查過的三人,並向宗座報告:自己的願望,教省總主教及屬於同一教省的主教們或共同集會的主教們的建議,以及主教團主席的建議;再者,教宗使節應聆聽參議會某些議員或座堂總參議會的意見,並且,如認為有益,也秘密地個別詢問修會和教區的聖職人員,及智慧超眾的平信徒等的意見。
一旦候選人名單已由教宗使節(教宗的代表)編成,呈給教宗任命新的主教。相信名單通常包含至少三個名字,來自宗主教和教省的每個主教。
可以意識到,這個過程是相當漫長的。首先是尋求具有一定資格的神職人員。然后有一個來自該教省一般提交的候選人,其次是每個主教更具體的建議。這個名單交給教宗使節,然后呈給教宗,他將對此事作出最后的決定。為候選人名單進行祈禱并尋求聖神的指引后,教宗選擇了一名神職人員,他將成為該地區的新主教。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