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生活與領受聖體聖事
如果一個人生活在事實婚姻關系,他/她能領受聖體聖事(聖體)?
不! 生活在事實婚姻關系中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罪。因此,有大罪的人不應該領受聖體聖事直到這關系結束,而這罪通通過修和聖事得到赦免。
如果兩個伴侶在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怎麽樣?他們的罪肯定不能像一對年輕人那樣嚴重。有些人生活在事實婚姻中,他們還在領聖體。
那些生活在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的人不受天主教規定的豁免,在婚姻以外牽涉性關系,不應該領聖體,到結束他們的關系,通過修和聖事承認自己的罪。
在某個教區,有夫妻共同生活在事實婚姻中星期日彌撒時領聖體。神父知道這件事,從來沒有對他們說過任何話。
這樣的行為是可悲的。這對夫妻不僅造成丑聞,讓那些公開生活在大罪中的人繼續領受聖體聖事而對此閉上眼睛的神父也是丑事。
在蒙特利爾有一個送聖體者生活在事實婚姻關系中已有十年。有人碰到她,說她不應該是送聖體者,因為她犯了大罪,但被告知不關他的事。據說神父很了解她的事實婚姻,從來沒有說過任何 否定的話。這樣的事例會引起更大的丑聞。信眾希望送聖體者是信仰堂區/教區的模范成員。允許送聖體者生活在大罪中而領聖體,這就發出信息,教友也可以生活在大罪中而領聖體。
神父在這樣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閉上眼睛是可恥的。這樣的神父應該被解除神職人員的職務。他不是靈修成長的工具;他是信仰的毀滅者!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