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典
簡而言之,教會法典是由教會當局為基督教組織及其成員的管轄所制定或釆用的法律和法規主體。
“拉丁教會教會法典,1983年開始有效,修訂天主教教會法典,於1917年頒布。法典本身,法律發展許多世紀的成就,由七本經書的1,752條教規組成 ,取代以前所有的匯編。它并不包含所有繼續發展的教規法律,但它是當今法律的基礎,對教會法典的研究主要包括掌握法典及其應用。教會法典規定神職人員和教會的治理和監管規則,包括諸如資格、職責、和神職人員的紀律和施行聖事(尤其是關於神品聖事和婚姻聖事的法律)等事項。教會法典既包括一般在教會中普遍適用的法律,如那些關於神職和對婚姻的要求,又包括地方的僅適用於某些教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