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罪和告解聖事
天主教教理教導我們關於天主教徒可以被赦免墮胎的罪。
天主教教理教 #2272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天主教教理教 #1463
某些特別嚴重的罪過會處以絕罰 ;這是教會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即罪人不得領受聖事,及執行某些教會行動。並且,按照教會法律,只有教宗、地方主教或獲得他們授權的司鐸,才能給予赦免。此外,為有死亡危險者,任何一位司鐸,即使被解除了聽告解權,都能赦免垂危者的任何罪過及絕罰。
簡言之,任何墮胎者,參與墮胎者,或支持墮胎者,他或她,由於上述行為,自動從教會絕罰
(參閱天主教教理 #2273)
因此,這個人不能再接受任何天主教教的聖事,聖體聖事,婚配聖事或告解聖事。要取消(結束)絕罰,犯罪者必須請求當地的主教,告知主教,他/她因墮胎罪而 “自科絕罰” ,并要求主教解除(結束)絕罰,並赦免墮胎的罪。主教可以授權神父代表他專門處理這類絕罰。(參閱天主教教理 #1463 )與天主教徒的普遍想法相反,這并不意味所有的神父可以赦免懺悔者的懲罰。只有由主教指定的神父才可以這樣做。
這是否意味着,如果一個女人做了流產,向沒有具體被地方主教指定的神父告解她被絕罰的罪,她的罪是不會赦免嗎?
是的!有許多情況,神父不知道流產導致自科絕罰。因此,雖然他們可能有赦罪的權柄,他們沒有權力將解除絕罰。因此,當一個人被絕罰后,那個人不能接受任何有效的聖事,包括告解聖事。(例外:在死亡危險時任何神父,即使被剝奪聽懺悔的權力,任何神父都可以赦免一切的罪與絕罰。)
在這種情況下,最有可能的是,非常多的婦女從來沒有被赦免流產的罪,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被當地的主教或由地方主教任命的神父赦免她們流產的罪。
最有可能的是,不到25%的天主教徒墮胎、參與墮胎或支持墮胎,事實上他們的罪沒有得到寬恕,因為他們沒有遵守教會關於這件事的政策。
這同樣適用於支持墮胎的天主教政治家嗎?
對! 他們被自科絕罰,不能享受任何教會的聖事。被逐出教會后要領受任何的教會的聖事,這些政客通過支持墮胎絕少尊重生命,繼續侮辱主耶穌,招致天主對他們的憤怒。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