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新教婚禮

加新教婚

注:“加新教婚姻”的簡稱切地是“加在新教教堂行的婚”。

天主教徒,我是否被允許參加新教婚姻/

你的問題沒有一答案,因它取決於環境。我解

在允加新教婚姻的情下,在任何情下都不允你在他禮儀領聖體。如果你這樣做,你就會認為,在新教教堂領聖體等同在天主教會領聖體,但事情不是這樣的。

支持的一理由是,在天主教聖體到被受那一刻耶的真正在。大多新教教(不包括一些如英國聖和路德)都不相信耶聖體內內的真實臨在。們來說聖體是最后的晚餐的象

其次,加一個沒有有效祝的教派婚禮時聖體,即使教派官方認為它是真正的在,也只是面包和酒。言之,如果你加了英國國教或路德教的婚,即使他相信真正的在,他聖體也只是面包和葡萄酒,因的牧師沒有得到有效的祝

1983年《教法典》第844.2,天主教徒非天天主教神那里接受事的唯一例外是天主教教徒不可能天主教神父那里,而非天主教神父“在他的教事是有效的”。意味着,除非非天主教機搆“面包和酒”成基督的身和血(如正教或波蘭國天主教),天主教徒永遠無正式代表它的神父那里聖體

天主教徒機會他或她自己的天主教神父是非常罕的事,但它可能生,你甚至可以找到一有有效事的非天主教機搆。但在這種下,你作天主教徒,首先需要的非天主教神父那里受。這將意味着你必釋為什么你是一天主教徒,不能天主教神父那里受。

注意:正教的神父重的正統聲譽,他們從來不允個堅定的天主教徒領聖體,不管他或她的情是什么!

如果他或她(1)知道新教牧那里聖體天主的重冒犯,(2)充分反映了這種冒犯的程度,(3)并且自由選擇無論如何這樣做,他或她就犯了大罪。

如果新教的婚姻是兩個新教徒之戚或你的朋友,(既不是前天主教徒,也不是婚的),而你已被邀,你可以加。有些人是本着普遍信仰的精神加新教式的。其他人這樣做是了了解新教信仰和式。不管是什么原因,你仍然不能在他的教堂里領聖體

如果新教的婚姻涉及一天主教徒和一新教徒,而天主教徒已經從/她的主教那里得到了赦免,你可以加。如果主教那里得豁免,即使天主教徒是你的母、父、祖父母、兄弟姐妹、姨或叔叔、子或女,你也應該避免這樣的婚這樣的婚意味着天主教新娘或新郎是知的,或者是放了天主教信仰和婚配事的信仰,或者至少反了他或她的良心。如果有人在婚前告真相(越早越好),并且持以這種方式婚的划,他重冒犯天主。在這種下你不能出席。

這樣的婚,你就是在將結婚的天主教徒上你的印章,默默地要做的一切都是好的。通過參這樣的婚,你就會對他的罪行感到疚。一人可以犯以下罪:

(1)(如果你建繼續結)

(2)命令;

(3)同意(如果你同意的)

(4)

(5)美或奉承;

(6)隱瞞

(7)參與(如果你出席)

(8)沉默(如果你她拒信仰只字不提)

(9)辯護做的(她的行為辯護)

20104月起,天主教在婚姻問題所有前天主教徒視為天主教徒,因此出席是不道德的,因前天主教徒不可能在不返回天主教信仰的情下得到天主教的赦免。

1968年到2010,只有在婚姻問題上,天主教法律結過婚的前天主教徒,他在嫁給終身新教徒之前加入了另一教派,就好像他也是身新教徒一這類婚姻可以被視為有效的婚姻。

離異的天主教徒如果在他或她以前的合法婚姻中每一次都得天主教的婚姻效,就視為從未在天主面前結過婚的天主教徒。是因在天主看,婚姻是由天主的法律造成的,而不是人的法律。所以你可以加他()的婚,只要是天主教神父主持婚,或者得到主教的允

(譯)

天主教徒參加在地方官面前的婚禮

天主教徒加在地方官面前的婚

我的侄女是天主教徒,下月要嫁非天主教徒。她的婚姻在地方官面前行。她想加。天主教會對在地方官前婚有什么看法?

你不能這樣的婚。即使這個天主教徒是你的母、父、祖父母、兄弟姐妹、姨或叔叔、子或女,你也被禁止這樣的婚這樣的婚姻意味着你的侄女正在放她的天主教信仰和婚配事的信仰。她正在背她的信仰。

這樣的婚,你就是在你即將結婚的侄女上你的印章,認為要做的事是可以的。通過參這樣的婚,你就會對她的罪感到疚。一人可以犯以下罪:

(1)(如果你建繼續結)

(2)命令;

(3)同意(如果你同意的)

(4)

(5)美或奉承;

(6)隱瞞

(7)參與(如果你出席)

(8)沉默(如果你她拒信仰只字不提)

(9)辯護做的(她的行為辯護)

你有義務她的錯誤,并鼓她接受婚配事。

(譯)

在大教堂結婚

在大教堂

我和男朋友想在地的大教堂婚。但我們屬於這個城市的另一。考到我不是那座教堂的成,可以在大教堂

一般情下,希望婚的人在他記為的教堂婚。

在某些件下,管理婚配事的一些教堂迎其他天主教堂的成。由於結婚候人在婚前必須參加其教的婚姻預備班,因此,如果他希望在地的大教堂或婚,也必須這樣做。因此,重要的是,你必婚日期之前至少六大教堂系,以確認結婚日期以及你在日期之前該計划的情

(譯)

判決婚姻無效的理由

判決婚姻無效的理由

首先,這些變化具體涉及婚姻無效的問題,或者婚姻在教會眼中是否有效的問題。判決無效程序“與核實而不是發明任何理由的最終存在有關。”

有許多理由可能導致婚姻被認為無效:

在什父和兩名證人面前,婚姻沒有得到妥善安排。

婚姻受到某種“障礙”,意味着夫妻關系太密切。

一方太年輕。

婚姻受到“有缺陷的同意”。

當一方或雙方都不認為婚姻是一種牢不可破的終生承諾時。

當其中一方明顯缺乏對婚姻的信任時。

·當一個人在婚姻時處於另一個未公開的關系時。

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

如果女方墮果胎。

如果配偶隱瞞與先前關系的子女。

過去的監禁。

根據菲律賓法律,理由可能包括:

一方或雙方結婚時不滿18歲。

一方患有無法治愈的性傳播疾病。

在一夫多妻制(多配偶)的情況下。

在身份錯誤的情況下。

(譯)

改變判決婚姻無效的原因

改變判決婚姻無效的原因

這一想法不一定是給予更多的判決無效,而只是為了加快在許多信徒看來耗時太久的進程。漫長的過程使許多人不敢申請判決婚姻無效。

正如教宗方濟各所指出的那樣,這些改變的目的是從“關心靈魂的拯救”出發,簡化這一過程,同時保持天主教對離婚的傳統禁令。為了實現導致迅速作出決定的判決無效改革,地方主教獲得更多的權力。

這一變化將世界各地天主教的中央命令(梵蒂岡)的權力下放給當地的主教。這消除了有時冗長和多余的司法程序。它賦予當地主教在“特別明顯”的情況下自行作出判決的權力。

因此,信徒們會發現,獲得判決無效的速度更快、更容易、費用更低。

將會發生的變化:

拉丁禮教法令”有效地更新和修改了教會法典#1679#1691條的教規。該法令附有20條新的“程序規則”,適用於處理判決婚姻無效案件的主教,這些規則作為“其他工具”,用於處理這些問題。

教宗方濟各要求主教們在教區內建立某種結搆,以指導和幫助分居的天主教徒考慮離婚和/或判決婚姻無效。

(譯)

什么是判決婚姻無效?

什么是判決婚姻無效?

判決婚姻無效是教會法庭(法院)的一項法令(裁決),即男女之間的結合(婚姻),即使在教堂婚禮上得到批准,也不是真正的婚姻,因為它不符合傳統的有效性標准之一,例如知情同意。換句話說,婚姻是無效的。

庇護十世頒布的安排并不有利於婚姻的無效,而有利於婚姻過程的迅速進行,這樣“等待澄清自己狀態的信徒的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會受到懷疑的壓迫。”

想要在天主教會內再婚的人往往會尋求判決婚姻無效的法令。

(譯)

判決婚姻無效的改變

判決婚姻無效的改變

教宗方濟各對判決無效婚姻的進程做了一些改變。你能對此發表意見嗎?

201598日(星期二),教宗方濟各在聖母誕生瞻禮發布了兩份新的法律文件,被稱為“motu proprio”

回顧20148月,教宗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研究判決婚姻無效的問題。有一些事與廢除有關。其中兩個是高化費和漫長的過程,往往要花一年多的時間。該委員會建議的判決無效程序改革對梵蒂岡來說是以不同尋常的速度進行的。

201598日,教宗方濟各發布了兩份與判決婚姻無效有關的文件。這些修改將於2015128日生效,也就是即將到來的“慈悲聖年”開幕日和梵蒂岡第二次大會閉幕50周年。

文件的拉丁名稱是:“Mitis Iudex Dominus Iesus”(“溫順的判決,主耶穌”)和“Mitis Et Misericors Iesus”(“溫柔仁慈的耶穌”)。

第一份文件對拉丁文“天主教法典”設法了解和修改判決婚姻無效的程序。

第二份文件“Mitis et misericors Iesus” 概述了東方禮天主教教會的變化,這些教會雖然與羅馬完全共融,但曆史上有不同的廢除程序。

這兩份文件目前只有拉丁文和意大利文兩種版本。

(譯)

判決婚姻無效

判決婚姻無效

這里見教宗方濟各改變判決無效的程序。

我的理解是,如果有人被判決無效婚姻,他/她可以再婚。聖經,根據瑪爾谷福音1011,禁止離婚后的婚姻,只要他的配偶還活着,那怎么可能呢?

首先,應該說決無和離婚是不一樣的。無效并不意味着有效的婚姻無效。

無效聲明在婚姻發生時,沒有條件使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用天主教會的話說,在舉行儀式時,由於一些障礙,沒有舉行真正的婚姻。

障礙的例子是:

——虛假陳述或欺詐(隱瞞關於生育能力或願望的真相,或關於先前存在的婚姻、毒癮、重罪定罪、性偏好或達到同意的年齡)

——拒絕或無法完成婚姻(無能力或拒絕發生性行為),

——亂倫(與其他人或近親結婚),

——強迫違背自己的意願或嚴重的外部壓力,例如懷孕而被迫結婚)),

——缺乏對婚姻的了解或完全理解婚姻作為忠誠和愛情的終生承諾,優先考慮配偶和子女的含義,

——心理上無法履行上文所述的婚姻承諾,

——非法的“婚姻形式”(根據天主教法典沒有舉行婚禮儀式),

——一方/雙方都受到毒品的影響,或對某種化學物質上癮,

——父母強迫的婚姻,

——一個人因參加墮胎而自動被自科絕罰,解除絕罰然后在天主教會內結婚。

更多的信息可以在天主教教理 #1625-1632 中找到。

(譯)

天主教婚姻和性無能

天主教婚姻和

當一個人時,天主教婚姻的態度是什么?

教規第1084.1條規定:“婚前,男女任何一方永久不能人道者,不論是絕對的或相對的不能人道,依婚姻本質而言,結婚無效。

換言之,基督教婚姻的概念包括,作為必要的,對那些本身適合於生殖或子女的“行為”相互、獨有和永久的權利。

一般來說,性無能是婚姻的障礙,而配偶中的一方卻無法在婚姻法中履行義務。

10961項教會法典規定,“為使婚姻合意得以成立,結婚當事人至少應知道婚 姻乃男女之間持久的結合,藉某種性合作而生子女。

在這一點上,想強調的是,性無能(不能履行婚姻行為)和不育(不能懷孕或誘導受孕),這是不同的概念。上文提到的教會發典關於性無能的,而不是關於不育的。

(譯)

假設宗徒們沒有目睹復活了的耶穌

假設宗徒們沒有目睹復活了的耶穌

宣講是天主的工程:那十二個不學無術的人(宗徒),他們居住在湖旁和溪畔,在曠野裡,怎能想到要從事這樣偉大的事業呢?而且,他們從來沒有進過大城,或到過巿場,怎能想到向全世界發動戰爭呢?他們的膽怯懦弱,記載有關他們之事的那位聖史指出了這一點,他並不願意為他們推諉或隱藏他們的短處:這一點本身就是真相的最大證明。那麼,聖史關於他們說了什麼話?基督行了無數奇蹟而被捕後,他的門徒都逃跑了,而門徒之長竟然否認了他。

這些門徒在基督活著的時候,既不能抵抗猶太人的攻擊,那麼,在基督死而被埋葬後,倘若基督如同你們所說的,沒有復活,沒有向他們說過話,使他們勇敢起來,他們怎能總動員起來征服全世界呢?他們不是也應對自己說:「這是怎麼一回事?他救不了自己,難道能夠保護我們嗎?他活著時,還不能自保,現在他死了,能夠向我們伸出援手嗎?他自己在世時,沒有征服過任何國家,而我們宣揚他的名字,就能征服全世界嗎?不但要做這事,而且連想到這事,難道不也是違反理智的嗎?」

事情很明顯,假設他們沒有目睹復活了的耶穌,也沒有獲得他全能的證據,他們決不會冒如此大的危險。

(選自金口聖若望著致格林多人前書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