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多瑪斯‧摩爾在殉道前安慰他的女兒說:「除非天主願意,甚麼事情也不會發生。 我深信無論發生甚麼事,不管它外表看來是多麼的壞,實際上常是對我們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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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的薪水
神父的薪水
神父為什么要領薪水?既然他們為天主服務,難道他們不應該免費這樣做嗎?瑪竇福音10:8中耶穌說:“你們白白得來的,也要白白分施。 ”
在瑪竇福音10章9-10節中,耶穌說:“你們不要在腰帶裏備下金、銀、銅錢;路上不要帶口袋,也不要帶兩件內衣,也不要穿鞋,也不要帶棍杖,因為工人自當有他的食物。”這條指令相當於對天主旨意的信任。不要帶着任何東西——信靠主來滿足你的需要。
宗徒們白白從耶穌那里得到了好消息。因此,人們期望他們白白與以色列迷失的羔羊分享這一好消息。在這樣做的時候,他們應該期望以色列人在他們的家里歡迎他們,并提供他們的基本需要,如住所、食物、干淨的衣服等。
在那些日子里,神父可以靠基本必需品生存。如今,情況不同了。神父必須有個庇護所。誰來付房租?還是會有人永久接納一個神父,喂養他,為他提供所有的需要,藥物,運輸等等。
聖保祿告訴我們,“同樣地,主也這樣規定了,傳福音的人,應靠福音而生活。 。”(格前9:14)換句話說,神父應當為他們的事工拿工錢。
羅馬書15章26至27節,我們讀到那些接受福音的人,應該與神父分享他們的屬靈祝福:
“因為馬其頓和阿哈雅人,甘心樂意為耶路撒冷的貧苦聖徒捐了一筆款項;說他們甘心樂意,其實他們是欠他們的債。因為外邦人既分沾了他們的神恩,也就該在物質上扶助他們。”
(譯)
擔任公職的神父
擔任公職的神父
神父天主教教會關於擔任公職的神父的教導是什么?他們是否可以擔任公職?他們能成為執政黨的一員嗎?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神職人員在行使公權時不得擔任公職。
關於這一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教會法典第285 條:
1 項-聖職人員應依特別法規定,避免一切不合身份的事 務。
2 項 – 雖非不雅,但不合聖職身份者,聖職人員皆應避免之。
3 項 – 聖職人員不得參與執行民權的公職。
4 項 – 無本人教區或修會教長的許可,不得參與屬於在俗人士之財 務管理或有關償還債務的世俗職務;即使對其本人之財物,如未與本 教長商議,禁止作擔保;同樣不得簽署期票,即無確定理由而有償付 欠款義務者。
教會法典第287條2 項:“ 聖職人員不得主動地參加政黨或工人協會,但經教會主管當 局審定,為保障教會權利或促進公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這一立場保證,任何神父都不屬於提倡或執行墮胎、同性戀收養、同性婚姻或任何其他反對天主教會教導做法等政策的政府政黨。
教會法典第288條規定執事不受上述教會法律的約束:
教會法典第288 條 :“終身執事,不受法典 284、285 條 3、4 項及 286、287 條 2 項的限制,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譯)
神父的假期
神父的假期
天主教會是否有任何規定一個牧師可以休假多長時間?似乎我們的堂區神父總是為某些事而離去,不管是假期,退省,高爾夫,釣魚旅行,朝聖等。像只有半年當神父。
天主教教會有教會法典,規定神父可以花多少時間度假。規定如下:
教會法典第533條2 項 –:“除有重大理由阻止外,堂區主任,為度假,每年可離開堂區至多一個月,這一個月能是連續的或間斷的;堂區主任每年一次行退省的日子,則不計算在假期內;不過,堂區主任離開堂區超過一個星期時,應通知教區教長。”
如上文所述,神父必須提前通知主教他的離職,以便主教可以任命一名臨時神父,照管堂區。
除了每年有一個月的假期外,神父有義務參加靈修退省活動,以便定期滋養他的靈修生活。
教會法典第276條 4°:“ 同樣,必須按特別法之規定,做退省。”
一般情況下,神父每年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由另一名神父代替。因此,這并不會使堂區失去牧靈關懷。至於退省,通常是每季度几天。
與所有平信徒一樣,神父有權在一周內至少休息一天。當一個堂區有一個以上的神父時,有時允許神父每周休假兩天。那些日子可以用來打高爾夫球,釣魚,在附近的城市朝聖,等等。事實上,神父在休假時所做的事,只關系到他一個人。他有自己的隱私權。這一點必須得到尊重!
在教會法典的“神職人員的義務和權利“一節中,它進一步指出,
教會法典第283條2 項:“ 聖職人員依普通法及特殊法規定,每年應享有應得的及足夠的假期。”
“普世法”是指梵蒂岡指示的“教會法典”。“特別法”是指主教授權的當地法律。
如果一名神父似乎休假了很多時間,遠比上面提到的理由多,那么這件事就應該提請主教注意,主教有權知道發生了什么事。
(譯)
前神父能否在天主教堂結婚
前神父能否在天主教堂結婚
一個前神父可以在天主教會結婚嗎?或者他離開天主教會,必須在另一個教堂結婚?答
一個還俗神父能在天主教堂結婚,如果:
• 他已被放行,
• 他被免除了不結婚的誓言,
• 如果對結婚沒有其他障礙。
(譯)
常言道:“你永遠是神父。”
常言道:“你永遠是神父。”
“你永遠是神父”是什么意思?因為有些神父還俗結婚,所以他們不可能永遠當神父。
教會法典第290條規定: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
簡單地說,神父的聖秩聖事永遠不會失效。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可能再也不能當神父。
天主教教理第1582條規定,“就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一樣,聖秩聖事這種對基督職務的分享,也是一次而永久授予的。聖秩聖事正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也給予一個永不磨滅的神印。為此,聖秩聖事不可重複授予,亦不可暫時授予。。”
聖秩聖事與聖洗和告解聖事相似。雖然受洗的人可以停止實踐他的信仰,但他永遠無法撤銷他的洗禮。同樣,雖然神父可以停止做天主的傳教者,但他永遠不能撤銷他領受的神職。
天主教教理第1583條所述,“一位有效領過聖秩的人,因重大理由,可被解除他與聖秩有關連的義務和職分,或被禁止執行職務,但嚴格地說,他並不是重回平信徒的身分,因為聖秩的神印是永久的。自授當日起,他所領受的聖召和使命就永遠銘刻 在他身上。”
被解除與其使命相關義務和職能的神父不能再:
– 行神父之職;
– 在教區或宗教機搆內擔任傳教者;
– 舉行彌撒聖祭;
– 管理聖事;
– 被稱為“神父”或“可尊敬的大人”;
– 穿神父服裝;
– 由教會提供財政支助。
對公眾來說,他似乎是一個普通的平信徒,他擁有一份工作,過着一種非神職人員的正常生活。關於一個失去神職人員身份的神父:
教會法典第291 條,“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
教會法典第292 條,”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遂即喪失其權利, 亦不受該身份其他義務之約束,但應遵守 291 條的規定;禁止行使聖 秩神權,但 976 條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職務及任何代表權力皆被剝 奪。“
教會法典第293 條,”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非經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聖職行列。 ”
雖然神父可以被解除與他的使命相關的所有義務和職能,但事實是,如果某人正臨終時,他仍然可以行施終傅聖事(包括告解),因為他永遠是一名神父。
教會法典第976 條,“任何一位司鐸,即使沒有聽告解行使權,得為任何處於死亡的危險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與懲罰,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權的司鐸在場亦然。 ”
最后注意,一位神父,他離開了神父的職位,他不會自動擁有結婚的權利。教會法典第291 條,“除 290 條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
為了豁免不結婚的誓言,神父必須獲得教宗的許可。自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確立了拒絕這類請求的做法以來,這種申請是罕見的。
(譯)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的區別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的區別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有什么區別?他們什么時候該叫神父、修士或隱修士? 首先,“天主教會的神父接受了神品聖事,因此承擔了舉行彌撒聖祭、聽告解、赦免和其他聖事的職責,并履行其它牧養教會的職責,有時還履行管理的職責。”
三種類型的祭司身份之間的區別如下:神父可以與修道院生活(修道院)、修會或教區有關。 隱修士 “隱修士”這個詞來自拉丁語monachus,這個詞指隱修士,植根於“孤獨”的意思。 與修道士(與世隔絕的)生活有關的神父被稱為隱修士。 隱修士受貧窮、貞潔和服從修院院長(如果住在修道院)或先前(在修道院)的誓言的約束。
修士 與修會相聯系時,神父被稱為修士。“修士”一詞的意思是“兄弟”。修士住在修院里。 阿西西的聖方濟稱他的追隨者為“小兄弟”。 修士被召出來在人們中間傳道,祈禱,教育和照顧病人。 修士受貧窮、貞潔和服從上級“省會長”誓言的約束 教區神父(又稱“世俗”)這種神父與教區有關,被稱為教區神父。神父受貞潔和服從主教的誓言的約束。他可以擁有財產,繼承資產,或者在事工之外經營企業。 結論 一些修士或隱修士可能不是神父。他們被稱為宗教兄弟。 “隱修士和修女在天主教會的等級中處於最低水平。宗教兄弟姐妹不是神職人員的成員,但他們也不是普通信徒。他們被稱為作出奉獻的人士,這意味着他們已經作了貧窮、貞潔和服從的神聖誓言。”
在數百個不同的修會、社區和會眾中,每一個宗教團體的神修都是以其教團的創立者為基礎的。例如,德肋撒修女創立了慈善傳教會,其成員誓言為“窮人中的最貧窮者”服務。一些專門從事教學,另一些則從事醫院工作。有些在執行几項積極的任務,有些則致力於靜心祈禱的隱秘生活。 作出奉獻的人士與其他修會成員共同生活。他們一起分享所有的食物,一起工作,一起祈禱,一起重建。因為他們發願要貧窮,他們沒有自己的汽車,也沒有個人儲蓄或支票賬戶。他們所屬的修會提供所有這些,當他們需要或想要的東西時,他們必須問他們的上級。“
最后,一個神父可能既不是“世俗的”,也不是“修士”,也不是“隱修士”,而是仍然是宗教人士。耶穌會神父、保祿會神父或慈幼會神父完全是一名神父,他們將像修士和隱修士一樣,發貧窮、貞潔和服從他們的長上的願,但他們只是各自修會的神父 資料來源: http://aleteia.org/2015/12/07/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a-friar-a-monk-and-a-priest/]
神父和長老
神父和長老
在閱讀“聖經新約”時,發現許多提到長老的地方。(羅9:12;弟前5:1,5:5,5:17;宗14:23,15:23;鐸1:5;希11:2)為什么天主教會不再有長老?
“神父”一詞是“長者”的同義詞。英語中的“神父”一詞來源於希臘語的“presbyter”,意思是“長老”。“神父”一詞起源於早期教會,指的是那些經宗徒或其繼任者任命的神職人員或天主教徒社區的接班人。他們的事工與今天的主教或神父的事工大致相同。
(譯)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能不能澄清一下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在“教會法典”中,找不到任何提及“解除”一詞的地方。
教會法典中沒有關於“解除”這詞。這種懲罰的恰當的規范朮語是“撤銷聖職身份”。它也被稱為“使還俗”或“強迫還俗”。這些朮語意味神父被禁止在他的余生中行使他的神父職責。
教會法典第1338條2 項 – 不得褫奪聖秩權;惟得禁止行使此權或某些行為;不得褫奪學位。
雖然他被禁止在以后的生活中擔任神父,但我們應該記住,神父是終身的神父。這在教會法典中找到。
教會法典第290 條 –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 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 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如果神父不悔改的話,“還俗”可以適用於他們:
——秘密結婚,
——在公開或秘密中過事實婚姻生活,
——拒絕在主教的授權下返回他們的教區的神父,
——參加了諸如女神父的任命之類的分裂活動,
——與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犯罪,
——等等。
教會法典第1395條 1 項 – 除 1394 條所指個案外,聖職人員姘居或保持其他外在的違犯第六誡的罪而立有惡表者,處停職罰;已經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處其他刑罰,直至撤銷聖職身份為止。
2 項 – 聖職人員以強暴或威脅、或公開地、或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 年犯第六誡的罪者,處相當的罰;有必要時,並得撤銷聖職身份。
應該注意的是,在上述簡短的犯罪清單中,神父可以被還俗,但這種情況并不總是發生。“教會法典”規定,“應以公正懲罰”。在某些情況下,公正的懲罰要求還俗,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是。這取決於神父是否悔改了他的罪行。當神父明顯失去控制,有意悔改,但沒有實施時,神父就會被還俗。
(譯)
神父每天都有義務舉行彌撒聖祭
神父每天都有義務舉行彌撒聖祭
天主教神父每天都有義務舉行彌撒聖祭嗎?在他們的休息日,當他們不在教區教堂舉行彌撒時,他們在哪里舉行彌撒?
這一答案載於“教會法典”,其中規定:
教會法典第904 條 – 司鐸應常牢記,救贖事業繼續不斷地在感恩祭的奧秘中實現著,因此應時常舉行聖祭,且誠懇奉勸每日舉祭,即使沒有信徒們在場亦然,因為這是基督和教會的行動,司鐸在這行動中執行其最主要的職務。
建議神父每天舉行彌撒聖祭,但這不是強制性的。
教區神父在他休假的日子做彌撒,答案可能因神父而異。神父可能在修道院、青年感化中心、醫院、監獄、學校、大學、軍事基地、另一個教區、機場、葬禮、婚禮等等舉行彌撒聖祭。因為你沒有看到神父做彌撒,這并不意味着他沒有做!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