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13. 避孕,即節育,它通過使用設備,藥物或化學制劑干擾正常的排卵過程,從而防止懷孕(受孕)。
天主教教理指出:“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第2370條)

14. 離婚:“主耶穌堅持創造者的初衷,創造者願意婚姻永不解散。(參閱瑪5:31-32;19:3-9;谷10-9;路16-18;格前7:10-11) 祂廢 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天主教教利第2382)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萬民的上主聲明說。所以你們當關心你們的性命,不要不守信義。(瑪拉基2:16)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 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教利第2382)(天主教教利第2382)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 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天主教教利第2386)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1-1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1-12)

11. 普通法關系。 普通法關系包括兩個人,男性和女性,一起生活在神聖婚姻之外。它可能涉及通奸,而兩個人之一已婚或通奸,或兩個人都未婚。 無論哪種方式,參與這種關系的人都被認為生活在不斷的大罪之中,剝奪了他們獲得聖體聖事的權利,直到他們真正真誠地悔改并接受懺悔聖事為止。

12. 締結另一場婚姻。首先,應該說廢止婚姻和離婚是不一樣的。廢止婚姻不會解除有效婚姻。一項廢止聲明宣布,在結婚時,尚無條件可將婚配聖事視為有效。用天主教的話說,由於舉行儀式時的一些障礙,沒有真正的婚姻發生。
為了使天主教徒能夠再次自由結婚,他(或她)必須已從教會獲得廢止。根據離婚法(根據民法)在離婚后,再根據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 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如果某人在宣告廢除之前第二次結婚,那么天主教會不會承認第二次結婚。相反,它把那個人視為通奸的人。這樣的人不再能領受聖體聖事。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9-10)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9-10)

9. 節育。以下來自“人類真相”的簡述指出:“通篇以對教會大法官決定道德問題的能力的斷言開頭。然后繼續觀察到,情況常常指示已婚夫婦應限制孩子的數量,即使可以預見不會導致生育,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仍然值得。不過,這是認為性行為必須“保持其與人類生命增長的內在聯系”,并且“直接中斷已經開始的生殖過程”是非法的。”
“即使是出於治療的原因,也絕對禁止墮胎,即使是暫時的,也絕對禁止絕育。同樣,禁止專門旨在防止生育的任何措施。這包括化學和屏障避孕方法。所有這些都被認為與避孕方法直接與 “天主建立的道德秩序” 矛盾。
“如果不特別意圖引起不育(例如子宮癌,因此可以挽救生命),則可以釆用誘導不育的治療手段(例如子宮切除朮)。自然的計划生育方法(在某些情況下避免性交)女人的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是允許的,因為它們利用了“自然界提供的能力”。” [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ae_Vitae]

10.童婚。 “童婚”是指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牽涉到孩子的婚姻。在大多數國家,出於婚姻的目的,當男性未滿21歲或女性未滿18歲時,該個人被視為兒童。
童婚通常由孩子的父母安排。這樣安排的孩子可以小到七歲。婚姻的原因因國家和傳統而異。不可否認的是,童婚破壞了個人的童年。
大多數女孩要么未達到性成熟和身體成熟狀態,要么就不適應懷孕對“當”母親的危險,這樣的懷孕甚至可能致命。 15歲以下的年輕母親由於出血,敗血症,先兆子癇/子癇和分娩阻塞等并發症而死亡的可能性是20歲以下女性的五倍。據估計,少女期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成年女性的二至五倍。 15-19歲女孩的孕產婦死亡率大約高三倍。
婚配聖事是天主建立的聖事,是一個由合法年齡的男人和女人自願組織的終生結合,他們進入一個充滿生命和愛的親密關系。他們完全相互承諾,并承擔將兒童帶入世界并照顧他們的奇妙責任。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7-8)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7-8)
7. 野性。野性涉及人與動物之間的性關系。它也被稱為“ sodomy”。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野性屬於“非自然的肉體罪過”。這樣的罪惡包括雞奸,獸交,手淫以及已婚人士之間的任何不自然的性行為(例如使用避孕藥具,口服或肛門性交等)。
關於野獸,《聖經》(詹姆士國王版)教導說:“你不可與任何獸類同寢,為牠所淫污;女人亦不可委身與走獸,同牠交合:這是逆性邪惡。”(肋18:23)這種罪行的刑罰是死刑。 “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若人與走獸同寢,應處死刑;走獸亦應殺死。若女人走近任何走獸,與牠交合,應將這女人和這走獸殺死,應處死刑;他們應自負血債。” (肋 20:15-16)

8. 重婚。重婚是與一個合法結婚的人進入婚配聖事的行為。同樣,一夫多妻制是一個婚姻結合,包括兩個以上的伴侶。
根據《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款中的天主教教導,“婚姻之約,男女之間通過婚姻之約建立一生的伴侶關系,而婚姻的本性則被賦予幸福。在受洗之間,主耶穌基督把他們的配偶,子女的生育和養育提高到聖禮的尊嚴。”
在天主教教理中,我們讀到:那曾與多位妻子共度多年夫婦生活的人,由於切望皈依福音,有責任放棄一位或多位妻子,其困境是可了解的。然而,多妻制是不符合 道德律的。它「根本與夫妻共融相背馳:因為多妻制直接否認天主 從創世之初所啟示的計畫,它違反男女位格尊嚴的平等,因為在婚姻中,男女以愛而彼此給予是全部的,因而是專一的、排他的」。曾有多個妻子的基督徒,按正義他有重大的責任對前妻和子女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第2387條)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5-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5-6)
5.人工授精: 這種技術,實行在配偶身上(同體人工受精 或受胎),可能傷害較少,但在道德上仍是不能接受的。這使性行為與生 育行為分離。使嬰兒存在的行為,不再是二人互相交付的行為,而是「把 生命及胚胎的本身,交託給醫生和生物學者權下,對人的開始和去向,建 立起技術的操控。這樣作成的操控,本身就違反父母和子女共有的尊嚴和 平等」。「如果生育不是當作夫妻行為的果實而要的,即不是夫妻結合的特 有行為所要的,生育在道德上失去固有的完美……。只有尊重夫妻行為的 意義以及尊重人之內合一的關係,才有符合的尊嚴的的生育」。 (天主教教理第2377條)
藉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介入(精子或卵子 的贈與,子宮借用),而引發的父母與所生子女的關係瓦解是嚴重的不道 德。這些技術(異體人工受精和受胎)損害了嬰兒應由婚姻結合的、其所認 識的一父一母所出生的權利。這也違背了「唯有夫妻,經過他們二人,才 能成為父母的權利」。 (天主教教理第2376條)

6.基本需求。父母有義務確保根據當地習俗及其經濟收入滿足子女的基本需求。基本需求包括食物,清潔水,衣服,住所,光,熱,污水處理和教育(在某些國家)。
無緣無故地忽略這些基本需求,就是對聖神住在內的人表示不尊重。“ 你們不知道,你們是天主的宮殿,天主聖神住在你們內嗎?”(格前3:16)當一個家庭成員因疏忽而遭受苦難時,婚配聖事無法完全實現。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3-4)

3. 通奸是指對婚姻不忠。兩人中至少有一個與另一結婚的伴侶發生性關系,即使是暫時性伴侶,他們犯通奸罪。基督譴責甚至出於願望的通奸。“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7-28)第六誡和新約禁止通奸。 (瑪5:32; 19:6;谷10:11; 格前 6:9-10)先知譴責了通奸的嚴重性;他們將其視為偶像崇拜罪的形象。(歐2:7;耶5:7; 13:27)( 天主教教理第2380條)
通姦是一種不義。犯這罪的人使自己的承諾落空。通姦損害婚姻盟 約的記號,傷害另一方配偶的權利,侵害婚姻制度,違反婚姻賴以 建立的合約。通姦危及人的後代及孩子的幸福,他們需要父母的穩定結合。 (天主教教理第2381條)
4. 肛門性交。 這是男人與男人或女人通過肛門進行的性交。 此行為稱為“ sodomy雞奸”。 在婚配聖事中,這被認為是犯罪,因為它違反了要求已婚夫婦生育的自然法則。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2)
天主教會中,是否有諸如違反婚配聖事的罪的清單?
天主教會尚未正式編制這樣的清單。 同時,眾所周知,以下罪惡違反婚配聖事:
1. 遺棄。 遺棄是違反婚配聖事的罪,它被定義為“父母或雙親遺棄孩子”,永遠脫離孩子的生活,或完全放棄孩子。 孩子是天主賜給父母的禮物。 放棄孩子就是拒絕天主的恩賜! 失去父母的孩子,眾所周知他們會哭到晚上睡覺。 在這些孩子的眼中,他們被拒絕了,被剝奪了他們兒時有權獲得的愛。 他們的向上天哭泣,問為什么這發生在他們身上。
2. 墮胎:“在墮胎中進行正式合作搆成嚴重罪行。教會對這種剝奪人類生命罪處以正式的驅逐出境懲罰。
教會法典第1398 條: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法典第1314 條 :罰,通常為待科罰,因此,非經宣判,犯人不受其約束;如法律或命令明言為自科罰時,犯罪成立後,犯人立即受其約束。 (參考教會法典第 1323-1324條)
天主教教理第2272條: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 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

抵御聖神的罪

抵御聖神的罪

• 1.天主教會關於抵御聖神的罪有什么教導?”
• 2.更具體地說,什么罪得罪了聖靈?”
• 3.在聖經中哪里找到褻瀆聖神的經文?
聖經中哪里找到褻瀆聖神的經文?
天主教會通過教理教導:
“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谷3:29; 瑪12:32; 路12:10)對天主的憐憫是無限的,但是任何故意拒絕悔改接受祂的憐憫的人,會拒絕他的罪孽和救贖的寬恕 (若望保祿二世,DeV 46)這種內心的僵硬會導致最終的不知悔改和永遠的失落。”

更具體地說,什么罪得罪聖神?
有六種罪冒犯聖神。 這些是:
(1)絕望
第一條誡命也針對違反望德的罪,就是失望和妄望: 所謂失望,是人停止從天主盼望個人的得救,為達致得救的幫助或自己罪過的赦免。失望違反天主的良善,祂的正義──因為上主對祂的許諾是忠實的──和祂的仁慈。(天主教教理第2091條)
(2)推測天主的憐憫
妄望有兩種。或是人對自己的能力存有妄想 (希望無需來自上天的幫助而能自救 ),或是人對天主的全能和仁慈存有妄想 (希望無悔改而得寬恕,無功績而得光榮 )。(天主教教理第2092條)

(3)干擾已知的事實,
(澄清:“懷疑”已知真理意味着通過言語或論據攻擊,抵制,矛盾,甚至反對已知真理或將其質疑為虛假。)
(4)妒忌他人的靈修好處
(澄清:關於聖神的恩賜,保羅祿格林多人的第一封信說:“這一切都是這唯一而同一的聖神所行的,隨他的心願,個別分配與人。” (12:11)另一個妒忌靈修的好處是質疑聖神在分配靈修恩賜時的神聖判斷,這是嫉妒另一個擁有與自己的恩賜不同的恩賜的人。通過嫉妒,一個人拒絕了他從聖神那里得到的恩賜。 他自己決定接受的恩賜對他來說還不夠好,他想要別人的恩賜。)
(5)固執地犯罪,
(澄清:“固執”是指抵抗聖神成聖的能力,固執,堅持罪惡,不屈服。)
(6)最后的不知悔改
(澄清:“不知悔改”是指不愧悔,不悔恨,堅強,麻木不仁,不悔改,不羞愧或不自責。)
聖經中哪里找到褻瀆聖神的經文?
以下所有段落均引用了它:
褻瀆或干犯聖神的罪,不得赦的原故,不是因為赦罪的權柄受到限制,而是因為犯此罪的人,立意閉眼不看真理,缺少了得赦必具的痛悔條件。(瑪12:32)

但誰若褻瀆了聖神,永遠不得赦免,而是永久罪惡的犯人。(谷3:29)

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尚可獲得赦免;但是,褻瀆聖神的人,決不能獲得赦免。(路12:10)

(譯)

違反望德的罪

違反望德的罪
違反望德的罪是:
• 推測。 推測的根本目的是否認超自然秩序。 這是一種基於概率的態度或信念。 在他身上發現希望自己的努力得到救贖,而沒有做任何應得的事情,或者為自己的罪過赦免而不悔改。 那些在沒有自己努力的情況下期待天主幫助的人中也會發現這一點。

一個例子是某人很少祈禱,因為他沒有必要尋求天主的幫助。
• 絕望。 這意味失去所有希望,放棄希望或期望的狀態,被徒勞或失敗感所制服。 一個例子是有人拒絕相信天主會給他必要的幫助以拯救他的靈魂。 另一個例子是某人從事非法業務賺錢,因為他不相信天主會幫助他滿足他和家人的需要。 這是拒絕相信神聖的天意。
(譯)

違反信德的罪

違反信德的罪
違反信德的罪是:
• 叛教。 ——這是天主教徒完全放棄信仰,宣稱為非基督教宗教或完全不相信基督教的時候。
• 異端。 ——這是異教徒的信仰,他反對天主教教會神聖啟示的教導。 換句話說,異端是盡管有理由和對教義的解釋,但仍堅持否認天主教教義的人。

•冷淡。——这是一种宗教与另一种宗教一样好的信念。 换句话说,天主教信仰等于英国国教信仰或路德教会信仰。 这拒绝了天主教是母教的事实。 其他教会(宗派)是彼此的姊妹教会,天主教会除外。
• 与其他宗教认同自己。 这是天主教徒声称自己已经成为新教徒或接受其他信仰(例如耶和华见证会等)的时候。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