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7-28)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7-28)

27。憐憫。 憐憫是一種善良和寬容的性格。 憐憫的美德與惻隱之心或感到同情的不同之處在於,將這種感覺付諸實踐并願意提供幫助。 因此,願意隨時幫助需要幫助的人,特別是需要赦免或和解的人。
在有憐憫的地方,就不存在家庭分離; 在殘酷的地方,家庭破裂。
天主教憐憫沒有國界! 它寬恕所有的罪過。
*如果存在針對配偶或子女的暴力行為,則應寬恕,因為在許多國家/地區,法律要求干預以保護受害者的生命。
讓憐憫到處可以應用!

28。謀殺配偶和子女。 “第五誡禁止直接和蓄意的殺人,視之為嚴重的罪行。殺人者以及那些自願的同謀殺人者,都犯了觸怒天譴的罪行。(天主教教理第2268條)(參閱創4:10)”
殺害嬰兒、兄弟、父母和配偶是特別嚴重的罪行,由於這些罪行破壞人性 親情自然的聯繫。為了優生和公共衛生,即使是出於政府的命令,也不能使任何謀殺成為正當的。(天主教教理第2268條)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5-2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5-26)

25. 邪淫。邪淫是錯亂的慾念或性快感不羈的取樂。每當人排除生育和結合的目的,而只求性快感,在道德上是錯亂的。(天主教教理第2351條)

26。手淫:所謂手淫的意思是故意刺激生殖器官,從而得到性的快感。「在一脈相傳、恆久不變的傳統中,無論是教會訓導當局,或是信友的道德意識,都毫不猶豫地肯定,手淫是一個本質上嚴重的錯亂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在正規的夫妻關係以外,故意使用性功能,都違反其目的」。手淫是在性關係以外尋求性的享受,而「性關係為了道德 的要求,是應在真正相愛的情況下,實踐彼此交付及人類生育的完整意義」。(天主教教理第2352條)
為對當事人應負的道德責任作出一個公允的判斷,也為指點牧民的行動,應考慮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惡習的影響、焦慮以及其他心理和社會的因素,可減輕道德罪責,也可減到最低的程度。(天主教教理第2352條)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3-2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3-24)

23. 同性戀。 同性戀是指在男人間,或女人間,對同一性別的人,體驗著一種獨佔的或佔優勢的性吸引力。歷經各世代及不同文化,它具有不同的形式。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釋。根據聖經,同性戀的行為顯示嚴重的腐敗,聖傳常聲明「同性戀的行為是本質的錯亂」, 是違反自然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行為是不許可的。(天主教教理第2357條)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根深蒂固的同性戀傾向。這傾向在客觀 上是錯亂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一種考驗。對他們應該以尊重、 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這些人被召在他們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 漸次地並決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天主教教理第2359條)

24. 亂倫。 亂倫係指血親或姻親之間,在禁止他們結婚的等級內,所發生的親 密關係。聖保祿曾痛斥這種特別嚴重的罪過:「我確實聽說在你們中 間有淫亂的事……以至有人竟同自己父親的妻子姘居!……以我們 的主耶穌的大能……我們將這樣的人交於撒殫,摧毀他的身 體……」。亂倫使家庭關係敗壞,表示退回到獸性的地步。(天主教教理第2388條)
成年人對受委託照顧的兒童或青少年,所犯的姦污罪可與亂倫罪相 比。在此情況,姦污罪同時又是侵犯青少年的生理及倫理完整的壞 榜樣,使他們終生留下創傷,並且有違教育的責任。(天主教教理第2389條)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1-2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21-22)

21。性別選擇。 1987年,梵蒂岡信仰教義委員會對性別預選發表了否定判斷。引用 “關於尊重人類生命起源和繁殖尊嚴的說明(Donum Vitae)”:
“影響染色體或基因遺傳的某些嘗試不是治療性的,而是針對根據性別或其他預定素質選擇生產人。這些操作有悖於人的個人尊嚴及其完整性和特性。因此,它們不可能對未來人類可能產生有益的后果為由來辯解。每個人都必須尊重自己:這包括每個人從一開始就享有的尊嚴和權利。”
性別選擇是一種選擇后代的方法,該方法使用了生殖技朮,這些技朮試圖實現特定性別的孩子的受孕,從而導致墮胎。因此,它受到天主教會的譴責!
新生兒是天主給母親的神聖禮物。我們不知道,天主的神聖計划中有一個道理,就是為什么要召喚母親懷孕一個男孩或一個女孩。違反天主的神聖計划就是通過推翻天主的神聖決定,使自己不僅與天主平等,而且超越天主。這樣注定會引起天主的憤怒。

22. 教父欺騙。 任何教父或擔任教父職務的候選人,因某人喪失成為教父的資格而故意欺騙天主教會,對天主,教會,家庭,尤其是受洗者都搆成嚴重罪行。
在許多情況下,當受洗的人是嬰兒時,新生兒將終生遭受喪失教父幫助父母奉行天主教的生活信仰和父母的神修過程。 從一個嬰兒到成年,一個壞的天主教徒不能成為受洗者光輝和活生生的榜樣。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9-20)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9-20)

19. 行淫,是指有自由身分(未結婚)的男女之性交行為。它嚴重地違反人的 尊嚴,並違反人的性,因為性自然地導向夫妻的幸福及兒女的生育 與教育。此外,如果行淫造成青少年敗壞,便是嚴重的壞榜樣。 (天主教教理第2353條)
即使與某人成為配偶,由於與某人發生性關系,在結婚前失去童貞也冒犯婚配聖事。

20.共濟會。 1738年,天主教會首先禁止天主教徒加入共濟會組織和其他秘密社團。此后,至少有11名教宗宣布天主教教義和共濟會的不相容性。 從1738年到1983年,公開與共濟會組織建立聯系或獲得公共支持的天主教徒被自動絕罰。
1983年,信仰教理會宣布天主教徒“加入共濟會的信徒處於大罪狀態,不可領聖體”。 教會相信共濟會擁有的“不可調和的原則”包括“神智”,自然主義和宗教冷漠主義。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7-18)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7-18)

17. 殺女嬰,又稱殺女人,是殺害嬰兒的行為。 在某些國家,由於性別選擇性殺嬰,殺害女嬰比殺害男性后代更為普遍。 在中國,父母只允許一個孩子的情況就是這樣。 偏愛男孩,首先要保留姓氏,其次是因為男性可以工作并賺錢養家,而女性則被視為經濟負擔。
天主教會反對殺嬰的做法,因為它反對天主為父母選擇孩子。 父母應當接受天主所賜給孩子的禮物,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不可為了謀求個人性別而轉向謀殺。 這種罪違反《婚配聖事》。

18. 強迫婚姻。 “強迫婚姻”一詞用於描述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婚姻結合,其中一方或雙方未經其同意或違背意願而結婚。 在大多數但不是全部的強迫婚姻中,是女性被迫結婚。
聯合國將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強迫婚姻視為侵犯人權的一種形式,因為這違反了個人自由和自治的原則。
羅馬天主教會認為強迫婚姻是廢止婚姻的基礎。為了使婚配聖事有效,雙方必須自由表示同意。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5-16)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5-16)

15. 嫁妝,也稱為“新娘價”,是新郎給新娘父母的,無論是房地產,動物,財產還是金錢,都是在婚禮計划期間為新娘支付的款項。
嫁妝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妨礙了新娘的自願承諾,即在沒有外界干擾的情況下將自己嫁給新郎。

16. 安樂死:“無論其動機和手段如何,直接安樂死都在於結束殘疾人,病人,老人或垂死者的生命。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若為了解除痛苦而造成死亡,一個行動或不行動,無論因其本身或 其意圖,均構成一樁謀殺,嚴重地違反人的尊嚴和對生活的天主、他的造 物主的失敬。在此事件中,人善意所犯的錯誤判斷,並不改變這謀殺行為的本質。安樂死常應在禁止和排除之列。 ”(天主教教里第2277條)
天主教會譴責“生前遺囑”,該遺囑命令在某人的狀況惡化到一定程度時停止提供基本的醫療需求,例如食物和水。此類生前遺囑被視為提供輔助自殺的要求。任何參與這種行為的人都在謀殺。自殺者和凶手都面臨永遠的詛咒。
安樂死極度破壞婚配聖事。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3-14)

13. 避孕,即節育,它通過使用設備,藥物或化學制劑干擾正常的排卵過程,從而防止懷孕(受孕)。
天主教教理指出:“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第2370條)

14. 離婚:“主耶穌堅持創造者的初衷,創造者願意婚姻永不解散。(參閱瑪5:31-32;19:3-9;谷10-9;路16-18;格前7:10-11) 祂廢 除了逐漸混進舊約中的容忍。(天主教教利第2382)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萬民的上主聲明說。所以你們當關心你們的性命,不要不守信義。(瑪拉基2:16)

主耶穌曾強調造物主的原有意願,祂要求婚姻是不可拆散的。 在已受洗者之間,「完成而既遂的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 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天主教教利第2382)(天主教教利第2382)

在一對配偶中,一方可能是民法宣告離婚的無辜受害者,因此沒有 違反道德誡命。他們中的一方已誠實地努力忠於婚姻聖事,卻感到不義地被遺棄,另一方則為了自己的嚴重過失,而破壞一個按教會法有效的婚姻,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別。 (天主教教利第2386)

(譯)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1-12)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11-12)

11. 普通法關系。 普通法關系包括兩個人,男性和女性,一起生活在神聖婚姻之外。它可能涉及通奸,而兩個人之一已婚或通奸,或兩個人都未婚。 無論哪種方式,參與這種關系的人都被認為生活在不斷的大罪之中,剝奪了他們獲得聖體聖事的權利,直到他們真正真誠地悔改并接受懺悔聖事為止。

12. 締結另一場婚姻。首先,應該說廢止婚姻和離婚是不一樣的。廢止婚姻不會解除有效婚姻。一項廢止聲明宣布,在結婚時,尚無條件可將婚配聖事視為有效。用天主教的話說,由於舉行儀式時的一些障礙,沒有真正的婚姻發生。
為了使天主教徒能夠再次自由結婚,他(或她)必須已從教會獲得廢止。根據離婚法(根據民法)在離婚后,再根據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 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如果某人在宣告廢除之前第二次結婚,那么天主教會不會承認第二次結婚。相反,它把那個人視為通奸的人。這樣的人不再能領受聖體聖事。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9-10)

49項違反婚配聖事的罪(9-10)

9. 節育。以下來自“人類真相”的簡述指出:“通篇以對教會大法官決定道德問題的能力的斷言開頭。然后繼續觀察到,情況常常指示已婚夫婦應限制孩子的數量,即使可以預見不會導致生育,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仍然值得。不過,這是認為性行為必須“保持其與人類生命增長的內在聯系”,并且“直接中斷已經開始的生殖過程”是非法的。”
“即使是出於治療的原因,也絕對禁止墮胎,即使是暫時的,也絕對禁止絕育。同樣,禁止專門旨在防止生育的任何措施。這包括化學和屏障避孕方法。所有這些都被認為與避孕方法直接與 “天主建立的道德秩序” 矛盾。
“如果不特別意圖引起不育(例如子宮癌,因此可以挽救生命),則可以釆用誘導不育的治療手段(例如子宮切除朮)。自然的計划生育方法(在某些情況下避免性交)女人的生命周期的一部分)是允許的,因為它們利用了“自然界提供的能力”。” [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Humanae_Vitae]

10.童婚。 “童婚”是指其中一方(或雙方)都牽涉到孩子的婚姻。在大多數國家,出於婚姻的目的,當男性未滿21歲或女性未滿18歲時,該個人被視為兒童。
童婚通常由孩子的父母安排。這樣安排的孩子可以小到七歲。婚姻的原因因國家和傳統而異。不可否認的是,童婚破壞了個人的童年。
大多數女孩要么未達到性成熟和身體成熟狀態,要么就不適應懷孕對“當”母親的危險,這樣的懷孕甚至可能致命。 15歲以下的年輕母親由於出血,敗血症,先兆子癇/子癇和分娩阻塞等并發症而死亡的可能性是20歲以下女性的五倍。據估計,少女期的孕產婦死亡率是成年女性的二至五倍。 15-19歲女孩的孕產婦死亡率大約高三倍。
婚配聖事是天主建立的聖事,是一個由合法年齡的男人和女人自願組織的終生結合,他們進入一個充滿生命和愛的親密關系。他們完全相互承諾,并承擔將兒童帶入世界并照顧他們的奇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