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毅之恩 (Fortitude)

剛毅之恩 (Fortitude

剛毅之恩 (或勇德) 有助於一個人在克服困難和履行職責時表現出勇敢和耐心。

根據天主教教理,

1808條: “勇德是倫理的德行,它確保人在困境中有毅力,在追求善時有恆心。勇德堅定人的主意,在倫理生活中力拒誘惑,克服困難。勇德使人能夠克勝恐懼,視死如歸,冒險犯難,甘受迫害。勇德能夠使人為了維護正義的事,甘願放棄一切,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上主是我

的勇力與歌詠」(118:14)。「在世界上你們要受苦難;然而你們放心,我已戰勝了世界」(16:33)。”

(譯)

超見之恩 (Counsel)

超見之恩 (Counsel

超見之恩 (也稱為 “正確判斷” ) 幫助個人選擇正確的東西,即使在困難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超見之恩完善了謹慎的美德。超見之恩使一個人能夠迅速而正確地判斷應該做什么,就好像是通過某種超自然的直覺,尤其是在困難的情況下。聖神藉着這份恩賜, 啟發人心,教導人該怎么做。

超見之恩證實基督對跟隨他的人所作的許諾:“當人把你們交出時,你們不要思慮:怎麼說,或說什麼,因為在那時刻,自會賜給你們應說什麼。因為說話的不是你們,而是你們父的聖神在你們內說話。”(瑪1019-20

超見之恩,首先是指一個人的謹慎行為,然后是對他人有利。受聖神的啟示,一個人在特定的情況下學會該做什么,當他被咨詢時,會給什么建議,如果他有權,會做出什么命令。

(譯)

聰敏之恩 (Understanding)

聰敏之恩 (Understanding

聰敏之恩幫助基督徒更深入地了解他們已經通過信仰所相信的真理。

根據教宗方濟各的說法,聖神的聰敏之恩使基督徒能夠得到 “與天主親密”,并幫助他們理解事物,“就像天主理解他們一樣。”

聖神住在我們心裏時,啟發我們的心智,祂使我們日復一日地明白上主所說所為中成長。”

我們可以讀懂福音,也能理解一些東西,但如果我們用聖神的恩賜來讀福音,我們能理解天主聖言的深意。”

這種理解是一種“恩典”,它 “喚醒了基督徒超越現實的外表,探索天主思想的深度和祂救恩計划的能力。”

教宗方濟各澄清說,這個恩典并不意味着一個基督徒能夠 “理解所有的事情”,并且 “完全了解天主的旨意”。相反,它幫助基督徒 “內心閱讀” 和 “理解事物,就像天主理解事物一樣。”

(譯)

聖神七恩

聖神七恩

聖神七恩聖神七恩是:上智、聰敏、超見、剛毅、明達、孝愛和敬畏天主

天主教會的教理對這些恩典有什么看法?

天主教教理指出,

基督徒的倫理生活是由聖神的恩賜所支持。聖神的恩賜是持久的傾向,使人溫順良善,隨從聖神的推動。(天主教教理 #1830

神七恩是:上智、聰敏、超見、剛毅、明達、孝愛和敬畏上主七恩的圓滿乃歸屬於基督、達味之子。(詠11:1-2) 七恩使領受的人德行完備,並達致完美的境界。七恩使信徒溫順良善,爽快地隨從天主的啟發。願禰的善神時常引導我,走上平坦的樂土(143:10)

凡受天主聖神引導的,都是天主的子女……。我們既是子女,便是繼承者,是天主的繼承者,是基督的同繼承者。” (8:14,17)

在聖經裏找到的聖神惡恩賜是什麽?

格林多前書中提到的聖神的恩賜是:

這人從聖神蒙受了智慧的言語,

另一人卻由同一聖神蒙受了知識的言語;

有人在同一聖神內蒙受了信心,

另有人在同一聖神內卻蒙受了治病的奇恩;

有的能行奇蹟,

有的能說先知話,

有的能辨別神恩,

有的能說各種語言,

有的能解釋語言(格前128-10

聖經中提到的恩賜與天主教教理中提到的恩賜有什么區別?

在天主教教理中提到的聖神的恩賜,“七恩使領受的人德行完備,並達致完美的境界。七恩使信徒溫順良善,爽快地隨從天主的啟發。(天主教教理 #1831)

聖經中提到的聖神的恩賜是 “為共同的利益”。 (格前127

換句話說,那些在天主教教理中找的,是為個人成長的目的。那些在聖神裏發現的,是為整個教會的利益,并且要與教會的成員分享。

(譯)

聖神的效果

聖神的效果

據現聖經版本,聖神的效果是:

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柔和、節制

聖經中何處找到?

迦拉達書522-23,那裏說,

相反,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柔和、節制: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

天主教教理有沒有提到聖神的效果?

在第1832段中。

聖神的果實是聖神在我們身上形成的美德,作為永遠光榮的初果。教會傳統列出十二個:「仁愛、喜樂、平安、忍耐、容忍、良善、厚道、溫和、忠信、端莊、節制、貞潔」”(5:22‐23 拉丁通行本)

請注意,天主教教理列出了聖神的12種果實,而聖經只列出了9種,在現代版本的聖經中,你只能找到9種。拉丁文通行本規定12項成果如下:

然而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容忍、良善、厚道、溫和、忠信、端莊、節制、貞潔。關於這樣的事,並沒有法律禁止。”(迦 5:22‐23 拉丁通行本)

(譯)

鬼魂 / 靈魂

鬼魂 / 靈魂

天主教會對鬼魂,也稱為幽靈的立場是什么?

天主教會教導說,當一個人死后,他/她的靈魂立即出現在天主面前接受審判。根據判決,靈魂要么去天堂,要么進煉獄,要么下地獄。沒有靈魂像許多人所聲稱的那樣被困在世界上。

天主教神學家認為,所謂的精神事件,聲稱是死去的靈魂 (/) 的作用,實際上是魔鬼的作用,它是主要的騙子。

關於這一問題,天主教會的教理說:

1673. 當教會公開以權威,因耶穌基督之名,祈求保護某人或某物件,對抗並脫離魔鬼 (邪惡) 的控制,這稱為驅魔。耶穌曾經驅魔,而教會從祂那裡獲得驅魔的權柄和任務。簡單的驅魔禮施行於聖洗聖事的慶典中。隆重的驅魔禮 (即所謂「大驅魔禮」) 只能由獲得主教許可的司鐸舉行。在進行大驅魔禮時必須明智謹慎,嚴守教會所訂的規則。驅魔的目的是藉耶穌交託給教會的神權,驅走邪魔,解放人免受魔鬼控制。然而,這絕對不同於患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若是患病,就需要接受醫學方面的治療。因此,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

(譯)

在天主教堂裏曲膝半跪

在天主教堂裏曲膝半跪

天主教徒什么時候應該在天主教堂裏曲膝半跪?過去,當你進入或離開教堂時,你會在你的跪凳旁邊曲膝半跪。現在大多數天主教徒一到教堂就直接去跪凳,表明對基督在教會中的真實臨在不表示敬意。發生什么事了?

天主教會的不成文的教導,即傳承,一直是,當你進入教堂時,走到跪凳旁,曲膝半跪,并坐下來。當你離開教堂時,你會走到教堂的走道,曲膝半跪,然后離開。就這么簡單!

無論何時,當你經過聖體龕前,都應該向耶穌表示同樣的尊敬。這難道不是一個“我應該做的事嗎?”。有義務這樣做,因為,首先,耶穌是你的造物主,其次,他代替你死,使你可以繼承祂為祂的子民准備好的永恆的天王。這要求太高了嗎?

經上寫着:『我指着我自己起誓──上主的誓語:眾膝都要向我跪拜,眾舌都要讚頌天主。』(羅1411)這包刮在教堂內,天主的住所!

耶穌說,“凡在人前承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也必承認他。”(瑪1032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許多騙子不承認耶穌基督是在肉身內降世的;這樣的人就是迷惑人的,就是假基督。(若二17那些拒絕在天主教堂里耶穌真實臨在面前跪拜的人,以他們的行動,不接受耶穌在世上聖體龕內的真實臨在。

(譯)

代際罪

代際罪

天主教會對“代際罪”的立場是什么?有些神父支持這種信念,并為天主教徒提供禮儀服務,使他們免受“代際罪”。

世代相傳的罪孽/愈合” 促進一種信念,即有必要根據所謂 “太多案例” 愈合家族傳承,在這種情況下,諸如離婚、酗酒、經濟問題、事故等一再出現的問題在家庭中不斷發生。當一個人死后,人們相信他/她的靈魂引起這樣的問題,或自然精神傾向或意向,會傳給后人。換句話說,人們認為,孩子們受到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罪惡的不利影響,他們也受到了祖先的罪惡的影響。

為支持這一信念,經常提到 “出埃及記”,其中指出:

「雅威,雅威是慈悲寬仁的天主,緩於發怒,富於慈愛忠誠,對萬代的人保持仁愛,寬赦過犯、罪行和罪過,但是決不豁免懲罰,父親的過犯向子孫追討,直到三代四代。」(出346-7

天主教教導中沒有任何東西支持 “代際罪/愈合”。事實上,有很多人支持這一信念只不過是一種“一廂情願的不可思議的規則”,它混合天主教禮儀,如彌撒與聖體聖事,為它的運動提供可信度。在這一過程中,“代際罪/愈合” 拒絕了天主教關於聖洗聖事和告解聖事的教導。請允許解釋一下!

在一個嬰兒領受聖洗聖事期間,神父念兩次驅魔經文。在第一次祈禱期間,在讀了福音之后,神父命令任何可能在場的不潔的靈魂離開受洗的人。這個過程是為了淨化信徒的身體。驅魔的第二次祈禱叫做“以弗太”。(以弗太的意思是 “被打開” ) 祈禱之后,神父用拇指觸摸嬰兒的耳朵和嘴。他說:“主耶穌使聾子聽見,啞巴說話。願祂很塊就觸碰你的耳朵,接受祂的聖言,觸碰你的嘴,宣告祂的信仰,贊美天主聖父的榮耀。”

天主教教義進一步教導說,在嬰兒達到理性年齡 (8) 之前,他/她是一個新的造物,處於一種完美的狀態。如果他/她在到達理性的年齡之前死了,他/她就會因為完美的狀態而立即上天堂。

如果我們要認為接受 “代際罪/愈合” 是必要的,因為祖先的邪惡精神傳給了他們的后代,那么我們就必須拒絕天主教會施行的聖洗聖事。我們必須拒絕在聖洗聖事期間所發生的驅魔力量。要么受洗的信徒從所有邪惡的靈魂中解脫出來,不管他們是“世代”的,還是不是,在聖洗期間通過受施行了驅魔,或者不是!這兩種信仰都不可能都是真的,也不可能被同一個人所堅持,因為它們彼此對立,“代際罪/愈合” 違反聖洗聖事!

要接受 “代際罪/愈合” 是真實的,那是人不享受自由意志的主張。如果一個人因為他祖先的罪孽而被惡魔附身,那么他就不能為自己的罪惡本性行為負責。換句話說,“是魔鬼讓他做的。”

既然他不能再為自己的罪孽負責,由於所謂的代際擁有,所以他不再需要告解聖事。為了使一個人有罪,他必須有做壞事的自由意志。在這種擁有的情況下,一個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他沒有自由意志。

舉個例子,讓我們假設邪惡精神有五代,這些邪惡精神是一代一代傳下來的。如果這是真的,問題是,“在過去四代期間耶穌哪里去了?”。難道他不是像天主教會所教導的那樣,在聖洗聖事期間,將每一個靈魂從罪惡和擁有中解脫出來嗎?“

如果耶穌未能在聖洗聖事中將那些靈魂從罪惡和占有中拯救出來,那么必須宣稱,那些處於世代占有詛咒之下的人,在他們出生之前就永遠受到詛咒。他們沒有被拯救的希望。聖洗聖事對他們來說是沒有用的。告解聖事也是沒有用的,因為這些靈魂不會犯他們的罪,因此不需要懺悔它們。

換句話說,這樣的人將出生在罪中,被詛咒終身,不會有通過聖洗聖事逃脫詛咒的希望,也無法利用告解聖事,因為它是無用的。當然,這不是天主教教義!然而,這正是 “代際罪/愈合” 所主張的。

天主教會教導我們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罪過負責!

(譯)

普遍赦免

普遍赦免

我住在一個偏遠的社區。我們唯一見到神父的時候是他來舉行彌撒聖祭,而不一定是每個星期天。在彌撒之前無法辦告解。告解被普遍赦免取代。天主教會的教導是否改變了,我們不再需要告解,而是被普遍赦免取代?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最好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200247日的信“Misericordia Dei”開始,該信的目的是澄清與普遍赦免有關的條件:

因此,在與信仰教理會議、神聖崇拜大會和聖事紀律會以及立法文本宗座委員會進行協商之后,并在聽取了羅馬教廷主管法院的受尊敬的樞機主教兄弟的意見后,重申了天主教關於懺悔與和解聖事的教理,如天主教會的教理所概述的那樣。意識到我牧靈的責任,并充分意識到舉行這聖事的必要性及其持久效力,我下令如下:

1. 神職人員被提醒所有聽告解的神父,在這一領域適用天主教教理的教會普遍法律規定:

一、個人和完整的懺悔和赦免是唯一普通的手段,使信眾意識到嚴重的罪行,與天主和教會和解;只有身體或道德上不可能時為這種告解找借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以其他方式實現和解。

二、因此,所有因其使命的德行而被要求照料靈魂的人,都有義務確保受托給他們的信徒的告解,在他們合理地要求時被聽取。而且,他們有機會在他們方便而安排的日子和時間里,單獨告解。

2. 此外,所有具有懺悔聖事能力的神父,只要信徒提出合理的要求,都要表現出全心全意地去執行。不願意歡迎受傷的羊,甚至不願意出去把它們帶回到羊圈里的人,是那些通過司鐸神品者缺乏神職人員情操的可悲跡象。他們必須反映出好牧羊人的形象。

3. 由於信徒有義務按照種類和次數告明他們在受洗后犯下的所有他們經過仔細審查意識到的嚴重罪行,這些罪行尚未通過教會的鑰匙權力直接被免除,也沒有在個人告解中承認。任何將懺悔限制在罪的一般譴責或僅對被認為更重要的一、兩項罪的做法,都應受到指摘。事實上,考慮到所有的信徒都被召喚成聖,建議他們也告明一些微不足道的罪。

4. 根據上述准則并在上述准則的框架內,應正確理解和執行”教會法典“961 – 1 不先行個別的告明,不可以集體的方式同時寬赦眾多的懺悔者。這種赦免實際上是“特殊性質的”,不能以一般的方式給予,除非:

一、死亡的危險逼近,亦無足夠的時間,讓一位元或數字司鐸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

二、如有嚴重的需要,即懺悔者人數眾多,而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聽每個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時;但在大慶日或朝聖時,眾多懺悔者聚集,而聽告解司鐸無法在場,此種情形不得視為有足夠的需要。

關於嚴重必要性的情況,作出以下澄清:

1. 指客觀上屬於例外的情況,例如在傳教地區或信徒偏遠的社區,神父每年只能探訪一次或極少次數,或在戰爭或天氣條件或類似因素許可時。

2. 教會法典確定嚴重必要性而規定的兩個條件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由於缺乏神父,這絕不僅僅是個人 ‘以適當的方式’ 和 ‘在適當的時間’ 是否可以讓他們告明的問題;這必須與一個懺悔者不然將被迫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 被剝奪聖事恩寵的事實結合起來,雖然這不是他們自己的過錯。因此,必須考慮到懺悔者和教區的整體情況,即教區的牧區組織,以及信徒獲得懺悔聖事的可能性。

3. 第一個條件,即不能 ‘在適當的時間內’ 以適當的方式‘ 聽取告明,只指執行聖事有效相稱的要素,適度地所需的時間。這不是一個更延長的與神父的對話的問題,那可以留給更好的情況。在合理和適當的時間內,聽告明取決於告明者的真實可能性以及懺悔者本身。

4. 第二個條件要求作出審慎的判斷,以評估可剝奪懺悔者聖事恩寵的時間,因為確實不可能如教會法典 #960所述,假定沒有迫在眉睫的死亡危險。如果這種判斷曲解了身體或道德上的不可能,例如,如果人們認為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意味着 ’長期‘ 處於這種艱難狀態,這種判斷就不是審慎的。

5. 策划或允許明顯嚴重需要的情況的發生是不可接受的,通過不實施上述規范,導致不以普通方式執行聖事,更不用說因為懺悔者傾向於普遍赦免。就好像這是一種正規的選擇,相當於儀式中規定的兩種普通形式。

6. 大批懺悔者聚集在大瞻禮日或朝聖之時,或出於旅游原因,或由於今天人們的流動性增加,這本身并不搆成足夠的必要。

7. 判斷是否存在教會法典 #96112節所要求的條件,不是懺悔者的問題,而是 “教區主教,他根據標准來確定這種必要性的情況與主教會議其他成員商定”。這些主教的標准必須體現對完整信仰的追求。在各自地區的情況下,達到教會普遍紀律中所建立的基本標准,而這些准則本身是基於作為神聖規定懺悔聖事所得到的必要條件。

考慮到代表天主教會教導的上述文本,實行普遍赦免的理由不符合嚴重情況的條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普遍赦免的部門不應給與普遍赦免。相反,神父應該安排提前一個小時到達,或者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在不同的日子到訪,屆時教區信徒將被允許接受告解聖事,以確保他們在領受聖體聖事時處於恩寵狀態。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