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自衛是怎么說的?

《聖經》對自衛是怎么說的?

聖經沒有對自衛作出全面的說明。有些經文似乎說天主的子民是和平主義的(箴言25:21-22;瑪竇福音5:39;羅馬書12:17)。然而,還有一些經文是贊同自衛的。在什么情況下,個人自衛是合適的?
正確使用自衛與智慧、理解和技巧有關。在《路加福音》22章36節中,耶穌告訴祂仍在的門徒:”沒有劍的,應當賣去自己的外衣,去買一把”。耶穌知道現在是祂的跟隨者會受到威脅的時候,祂維護了他們自衛的權利。就在不久之后,耶穌被逮捕,伯多祿拿刀砍掉了別人的耳朵。耶穌為這個行為責備伯多祿(49-51節)。為什么這樣做呢?因為伯多祿熱衷於保護主,他是站在天主的旨意上。耶穌曾多次告訴祂的門徒,祂必須被逮捕、受審和死亡(如:瑪竇福音17:22-23)。換句話說,伯多祿在那種情況下的行為是不明智的。我們必須有智慧,知道什么時候該打,什么時候不該打。

出谷紀22章給出了一些關於天主對自衛的態度的線索:”竊賊若在挖窟窿時,被人逮住打死,打的人沒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出來,打的人就有流血的罪。”(出谷紀22:1-2)。這段文章所講的兩個基本原則是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利和保衛財產的權利。然而,自衛權的充分行使,要視情況而定。任何人都不應該過快地對他人使用致命的武力,即使是有意傷害他的人。如果有人在半夜遭到小偷的陷害,在混亂的瞬間,將准小偷殺死,法律并不指控房主謀殺。但是,如果小偷是在白天被抓到家里的,這時房主不可能從睡夢中被驚醒,那么法律就禁止殺害小偷。本質上,法律說,房主不應該貿然殺死或攻擊家中的小偷。這兩種情況都可以被認為是自衛,但致命的武力應該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驚慌失措的 “突然襲擊”情況下,房主很可能被迷惑和迷失方向時才會使用。在夜間遇襲的情況下,法律給予房主的好處是,除了黑暗和混亂的襲擊外,他不會故意對小偷使用致命武力。即使是在對小偷進行自衛的情況下,一個虔誠的人也應該設法制住襲擊者,而不是立即訴諸於殺他。

聖保祿有時也會進行自衛,盡管不是暴力的。當他要在耶路撒冷被羅馬人鞭打的時候,保祿悄悄地告訴百夫長,他,保祿,是羅馬人。當局的人立刻驚慌失措,開始對保祿區別對待,他們知道自己甚至給保祿戴上鐵鏈,已經違反了羅馬的法律。保祿在斐理伯使用了類似的辯護——在他被鞭打之后——以確保那些侵犯他權利的人正式道歉(徒16:37-39)。

在耶穌的比喻中,那個頑固的寡婦不斷地敲打着法官的門,反復懇求:”請你制裁我的對頭,給我伸冤罷!”(路加福音18:3)這個寡婦并不打算放棄,讓敵人占她的便宜;通過適當的渠道,她追求自衛。

耶穌命令我們 “轉過臉去”(瑪竇福音5:39),這與我們對個人侮辱和冒犯的反應有關。有些情況可能需要自衛,但不需要以牙還牙。耶穌命令的背景是他針對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38節)的教導。我們的自衛不是對冒犯的報復性反應。事實上,許多冒犯可以簡單地用寬容和愛來吸收。

聖經從來沒有禁止自衛,信徒也被允許保護自己和家人。但允許我們自衛,并不一定意味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這樣做。通過閱讀天主的聖言和依靠”從上而來的智慧”(雅各書3:17)來了解天主的心意,將幫助我們知道如何在可能需要自衛的情況下做出最好的回應。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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