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對離婚和再婚是怎么說的?
首先,無論你對離婚問題持什么觀點,重要的是要記住瑪拉基亞2: 16: “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 根據《聖經》,婚姻是一生的承諾。”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竇福音19:6)。不過,天主意識到,既然婚姻涉及兩個有罪的人,那么離婚是會發生的。在舊約中,他制定了一些法律,以保護離婚者的權利,特別是婦女的權利(申命記24:1-4)。耶穌指出,這些律法是因為人們的心腸硬,而不是因為這些律法是天主的願望而制定的(瑪竇福音19:8)。
根據《聖經》是否允許離婚和再婚的爭議主要圍繞着耶穌在瑪竇福音5:32和19:9的話。”除了姘居外”這句話是聖經中唯一可能給予天主允許離婚和再婚的內容。許多解釋者都把這 “例外條款”理解為指 “訂婚 “期間的 “婚姻不忠”。在猶太人的習俗中,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即使在他們還在訂婚或 “訂婚 “期間也被認為是已婚的。根據這一觀點,”訂婚 “期間的不道德行為將是離婚的唯一有效理由。
然而,希臘文中譯為 “婚姻不忠”的詞,可以指任何形式的性不道德。它可以指私通、賣淫、通奸等。耶穌可能是說,如果犯了性不道德的行為,離婚是被允許的。性關系是婚姻紐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人要成為一體”(創世紀2:24;瑪竇福音19:5;厄弗所書5:31)。因此,任何因婚外性關系而破壞這一紐帶的行為,都可能成為允許離婚的理由。如果是這樣,耶穌在這段經文中也想到了再婚。”又娶了別人”(馬太福音19:9)這句話表明,在例外條款的情況下,無論它被解釋為什么,離婚和再婚都是允許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無辜的一方才允許再婚。雖然文中沒有說明,但離婚后允許再婚,似乎是天主對被犯罪的一方的憐憫,而不是對犯性不道德的一方的憐憫。可能有允許 “有罪的一方”再婚的情況,但在這段文字中并不明顯。
有些人把格林多前書7:15理解為另一個 “例外”,如果一個不信的配偶與一個信徒離婚,允許再婚。然而,上下文并沒有提到再婚,只是說如果不信的配偶想離開,信徒就沒有義務繼續婚姻。還有一些人聲稱,虐待(配偶或子女)是離婚的一個有效理由,盡管聖經中并沒有這樣列出。雖然這很可能是事實,但對天主的聖言妄加推測是不明智的。
在關於例外條款的爭論中,有時會忽略這樣一個事實:無論 “婚姻不忠”意味什么,它都是允許離婚,而不是要求離婚。即使是犯了通奸罪,夫妻也可以通過天主的恩寵,學會原諒,開始重建婚姻。天主祂經饒恕了我們這么多的事情。當然,我們可以效法祂的榜樣,甚至原諒通奸的罪(厄弗所書4:32)。然而,在許多情況下,配偶不悔改,繼續從事不道德的性行為。這就是馬太福音19:9可能適用的地方。許多人也希望在離婚后迅速再婚,而天主可能希望他們保持單身。天主有時會呼召人們保持單身,這樣他們的注意力就不會被分散(格林多前書7:32-35)。在某些情況下,離婚后再婚可能是一種選擇,但這并不意味着它是唯一的選擇。
聖經非常清楚地表明,天主討厭離婚(瑪拉基亞2:16),和好與寬恕應該成為信徒生活的標志(路加福音11:4;厄弗所書4:32)。然而,天主認識到離婚會發生,甚至在祂的兒女中也會發生。離婚和/或再婚的信徒不應該感到天主對他的愛減少了,即使離婚和/或再婚不在瑪竇福音19:9的可能例外條款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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