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所有的罪都一樣冒犯天主嗎? 畢竟,雅各伯書2:10說,“因為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犯了。”
不要忽視若望一書5:17:“任何的不義都是罪過,但也有不至於死的罪過。” 每個人都犯了罪,變得缺少天主的榮耀——這是沒有爭議的。但保祿為什么要告訴羅馬的基督徒保持信仰——“不然你也必要被砍去。”(羅馬書11:22)——除非他害怕他們的救贖?還有一些時候,宗徒表示必須留在基督里,免得喪失救恩(格前9:27,斐2:12)。然而救恩并不是因一切罪而喪失的,正如雅各所說:“ 我們眾人都犯許多過失。”(雅3:2)。
天主教會會教導一些人的缺點比其他人更糟糕,這是有道理的。人造法律反映了這一觀點:政府不會絞死穿越馬路者。就像人類的法律一樣,神聖的法律也是如此。輕微的罪被稱為“可願諒的”,嚴重的罪被稱為“致命的”,因為它們涉及對天主法律的重大拒絕,并導致靈魂的精神死亡。
當雅各伯說,“因為誰若遵守全部法律,但只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犯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樣有罪,如果他們犯了一次罪——那么,人們將得到的懲罰水平就沒有差別,但耶穌說會有 (路12:47-48;參見瑪10:15;11:22-24)。雅各伯的意思是,任何違反法律某一點的人都有違反法律本身的罪,違反法律作為一個實體的罪。舉個例子,任何打破盘子一部分的人都有打破盘子的罪惡。他可能沒有把它的每一部分都打碎了——把它砸成碎片——但他犯了把盘子整體打碎的錯誤。
同樣,一個人違反了一條法律,他已經成為一個破壞法律的人,這是雅各伯的觀點,從下一節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因為那說了『不可行姦淫』的,也說了『不可殺人』。縱然你不行姦淫,你卻殺人,你仍成了犯法的人。”(雅2:12)這意味着我們都需要憐憫,因此需要是憐憫的(雅2:12-13)。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