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會法庭

天主教會法庭

天主教会的法庭是教会的官方法庭。天主教會在每個教區,都設立教会法庭,以协助主教為當其作为地區基督教托付给他的职责(1983年《教會法典》369,1419)。作為主教的司法机搆,教区法庭与他的牧靈工作進行合作,即“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會法典第1752條)。
“ 教區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託付給主教在司鐸們協助之下所牧養;他們依附自己的牧人,借著福音及聖體在聖神內結合,組成地區教會;因此至一、至聖、至公,傳自宗徒的基督教會,的確在地區教會內臨在而運作。”(教會法典第369條)

“在每一教區內,主教在第一審級有權審理一切未被 法律明言保留之案件;並得依照下列條款之規定,本人或委任他人行 使其審判權。”(教會法典第1419條1項)
“如所論的權利或財物,係屬由主教所代表之法人,則由上訴 法院於第一審審判之。” (教會法典第1419條2項)

“ 於調動案件准用 1747 條之規定,但應持守公允,並切 記,人靈之得救,在教會中常應視為最高無上之法律。” (教會法典第1752條)

為實现“灵魂的拯救”,教會法庭复查每个个案,并按需落实必要步骤,使信徒能够在圣事中充分參与教会社区。
該法庭是一個受天主會法律管辖的法庭。在当地主教的授权下,法院維護正义,维护权利,并协助神职人员照料教区信徒。它由司法神父監督,并配備其他合格人员,特别是主教任命的法典律師。它根據教会法律实施教会审判。法庭的一个主要职能是無查婚姻有效性或无效性。每当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結婚前,必會这样做,以确定他們是否能在天主教会内缔结新的婚姻。因此,它帮助人们确定是否可以宣布无效或离婚。法庭利用《法典》概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来确定婚姻的无效或解除婚姻。在教宗庇護十一世的話中找到,“关心婚姻的尊严;为人的利益工作。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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