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罪和小罪之間有什么區別?
若要成為大罪,必須同時存在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一件嚴重的事情;
(二)必須知道清楚所犯的是大罪;
(三)必須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犯這罪行。[完全同意意味着“自願”做這件事。 (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857條)
嚴重的事情,依照耶穌答覆富少年的話,是經由十誡所確定:「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証,不可欺詐,應孝敬你的父母」(谷 10:19)。罪過的嚴重性有輕重的分別:殺人比偷盜更為嚴重。受害人的身分也在考慮之列:向父母施暴,就事情本身來說, 比對外人施暴更加嚴重。(天主教教理第1858條)
大罪必須是知道清楚,又是完全同意的。這假定事先知道該行為是有罪的,是違反天主法律的。這也包括同意經過足夠的考慮,可以稱得上是個人的抉擇。偽裝的無知和冷酷無情的心地,不但不減輕, 反而增加罪過明知故犯的程度。(天主教教理第1859條)
由於大罪攻擊在我們內生命的基礎,那就是愛德,因此需要一個來自天主仁慈的新主動和一個心靈的皈依,這通常於修好聖事內完成: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當意志導向一件事物,若這事物在本質上違反人生終向的愛德,這時,就其對象而言,即構成了大罪……,不論是反對愛天主,如褻瀆、發虛誓等等,或者是反對愛近人,如殺人、姦淫等等……。 反過來說,有時罪人的意志趨向的一事一物,其本身是一種錯亂,但並不反對愛天主和愛近人,如無益的廢話、多餘的嘻笑等等,這一類的罪,便是小罪。(天主教教理第1856條)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