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可以接受?

謀殺可以接受

根據天主教教,謀殺是否可以接受?

關於謀殺的問題,天主教會的教規定:

2258條:「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自一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 並與造物主亦即與人生命的唯一終向,常保持著特殊的關係。唯獨 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開始直到生命的終結:在任何情況之 下,沒有人能夠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一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

注:因此,墮胎、安樂死、自殺都是謀殺的形式,應追究凶手的責任。

2263條:個人和社會的合法自衛,並不是對禁止殺害無辜、故意殺人的一個例外。「自衛的行動能夠引起雙重的效果:一個是保存自己的生命, 另一個是攻擊者的死亡。……前者是有意的;後者是無意的」。   

2264條:愛自己常是倫理的基本原則。因此,讓別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是合 理的。誰保衛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對來襲的人給予致命的一擊,不算是殺人的罪犯:聖多瑪斯,《神學大全》:如果,為了自衛,採用大於實際需要的暴力,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採用適度的方法抗拒暴力,這是合法的。……為得 救並不要求,為避免殺死他人而放棄適度的自衛;因人應該保衛自己生 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2265條:合法的自衛,為那些負責保護他人生命的人,不單是權利,也是重大的責任。維護社會的公益,就要令不義的侵犯者喪失危害他人的能力。基於這種理由,合法的掌權者有權為自己負責保衛的社會,擊退進攻者,甚至訴諸武力。   

2266條:相應於捍衛公益的責任,國家致力令那些危害人權和基本民法的舉 動,不得擴散。合法的掌權當局有權利和義務按罪行的嚴重性而施 予懲罰。懲罰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因罪行而引起的紛亂。當懲罰為罪 犯自願接受時,就有贖罪的價值。其次,除了捍衛公共秩序和和保 障人身安全外,懲罰有治療的效果價值,在可能的範圍內,有助於罪犯的改過遷善。

2267條:假設有罪一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被確定,教會的傳統訓導並不排除訴諸死刑,但只要這是唯一的可行之道,藉以有效地保護人命,免受不義侵犯者之害。

如果非殺傷性的方法足以衛護人們的安全,免受侵犯者之害,掌權者只應採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符合公益的具體條件,也更合乎人性的尊嚴。

事實上,今日由於國家具有各種有效地防止犯案的可能性,使犯罪者不得再逞,而不至於決定性地剝奪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絕對必須處決罪犯的個案就「十分罕見,即使並未完全絕跡」。

注:換句話說,天主教會不支持死刑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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