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
教會關於堂(表)親之間約會和婚姻的教導是什么?
首先,要指出,根據民法,禁止與近親結婚。因此,它包括禁止為結婚目的約會。民法還禁止與父母、子女(包括收養)、祖父母等近親結婚。
關於此事教會法典第1091條規定:
1 項 – 直系血親,任何尊親屬及卑親屬,或為婚生或為私生,彼此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2 項 –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3 項 – 血親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 項 – 如懷疑當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的親等,或旁系血親的二親等時,絕對不許結婚。
根據教會法典,禁止與血緣血親的人結婚,直到第四代,例如他的曾孫女。
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人可以獲得許可,允許在四級以下結婚。請與您的教區神父聯系,以獲得有關特許的信息。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