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和/或Nihil obstat(沒問題)
當一位作者想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將它提交當地主教審閱。主教然后把它交給一位知識淵博的神父,以便在必要時加以閱讀和糾正。如果需要更正,則將其退回提交人,以便更正。當審閱手稿 (書) 的神父對更正感到滿意時,他會在手稿上寫上“Nihil obstat”。“Nihil obstat”的意思是“沒問題”。
“認可” 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會寫“認可”。這個詞的意思是“讓它印出來。”
為什需要認可?
認可是一種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任何理論或道德上的錯誤。認可或Nihil obstat并不意味着那些審查它的人同意提交人所表達的內容、意見或陳述。
教會教規中是否有任何關於認可的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整整一節。如下所示:
大眾傳播工具及出版書刊 (教會法典822-832)
822 條 – 1 項 –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項 –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項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823 條 – 1 項 –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項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824 條 – 1 項 –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項 –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825 條 – 1 項 –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項 –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826 條 – 1 項 –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項 –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項 –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827 條 – 1 項 –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條 2 項的規定。
2 項 –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項 –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項 –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828 條 – 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829 條 – 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830 條 – 1 項 –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項 –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項 –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831 條 – 1 項 –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項 –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832 條 – 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是否清楚明白,屬於一個修會的修士修女,在發表任何有關宗教或道德問題的文章之前,也需要得到上級的許可嗎?
根據上文引述的教會法典第832號,這是正確的。
還有最后一個問題。不久前,我正在讀一本由一位住在意大利的神父寫的書。這本書在美國出版。它得到了一位來自巴西的主教的認可。這是否符合教會有關認可的規定?
不,不是!根據“教會法典”第824條第1款,提交人需要當地神職 (“主教”) 或書籍出版地神職(主教) 的許可或批准。你提到的情況,神父必須得到他在意大利的教區或該書出版地的教區主教的許可。巴西主教無權處理此事。
應該說,在這個時代,當一些神父知道他們本地的主教不支持他們的自由派觀點時,從世界任何地方找一位支持的主教的做法是“作假”。作為預防措施,信徒在購買一本書之前,應確保認可者來自神父所在的當地主教。這確保神父與他的主教關系良好。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