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障礙的意義
結婚障礙是妨礙在天主教會管理婚配聖事的障礙。
有不少使婚配聖事無效的障礙。它們是:
• 年齡:一般情況下,如果男子未滿16歲或女子未滿14歲,則其婚姻無效。請注意,在一些國家,年齡限制不同。在加拿大和新西蘭,雙方的最低年齡是18歲。這一障礙不適用於非天主教徒。但是,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嫁給了一個非天主教徒,那么最低年齡就適用於雙方.
• 缺乏完成的身體能力:雙方必須具備完成陰道性交的身體能力,男性將“真精液”射入婦女的陰道。如果存在永久陽痿,婚姻就無效。
• 前一次婚姻:在天主教會結婚,雙方必須在天主教會內解除另一教會或國家的前一次婚姻。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曾結過婚,則必須在天主教會結婚前宣布其婚姻無效。
• 宗教信仰不同:天主教徒和未領洗的人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除非當地神職 (主教) 排除這一障礙。
• 神聖的神品:一個人如果領受了神品,他是不能結婚的,除非由宗座 (梵蒂岡) 豁免。
• 貞潔的永久發願:如果一個人公開許下了貞潔的永久誓言,他/她就不能結婚。
• 綁架:如果一方,通常是婦女,為締結婚姻而被綁架,則無效。
•罪犯:一方或雙方為了結婚而殺害配偶。
• 血緣關系:雙方血緣關系密切。
• 親緣關系:雙方因婚姻關系處於禁止的程度。
• 公共禮儀:雙方是臭名昭著的非法同居關系。
• 收養:雙方通過收養聯系在一起。
• 神靈關系:一方是另一方的教父。這在拉丁禮節中不再適用,但仍然適用於東方天主教教會。
還有其他使婚姻無效的因素,如“缺乏形式”、“脅迫”、“心理不成熟或精神上無能力締結婚配聖事”、“拒絕生育”和“排斥忠誠”。
此外,還有阻礙神職神品的任命,這被稱為“違規行為”。它們是:
• 精神疾病:阻止神父履行職責。
• 身體傷殘,無法履行教會的儀式。
• 叛教、異端邪說或分裂。
• 不法行為結婚。
• 參與墮胎或謀殺。
• 試圖自殺、自殘或殘害他人。
• 試圖執行與神職或主教職務恰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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