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代父母的要求
天主教法典874 條
1 項 – 接受代父母職務者,應該:
1° 由領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這些皆缺少時,則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指定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應有此能力並有意盡此職務;
2° 年滿十六歲,但教區主教另有規定,或因正當的理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認可其他年歲者,不在此限。
(譯)
作為代父母的要求
天主教法典874 條
1 項 – 接受代父母職務者,應該:
1° 由領洗人,或其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如果這些皆缺少時,則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指定為代父母,而且代父母本人應有此能力並有意盡此職務;
2° 年滿十六歲,但教區主教另有規定,或因正當的理由,堂區主任或施洗人認可其他年歲者,不在此限。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