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罰
首先,絕罰是你不想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有兩種絕罰:自科絕罰和待科罰。
第一,自科絕罰在犯罪后立即發生,而且是由於犯罪本身而發生的,沒有任何教會法官的干預;立法者使用的朮語承認了這一點,例如:“由於事實本身,犯罪者立即被自科絕罰。” 第二種是 “待科罰”,法律確實將其視為一種懲罰,但只有司法判決才對罪犯施加懲罰;換言之,罪犯受到威脅而不是受到懲罰。只有當法官傳喚他到他的法庭面前,宣布他有罪,并按照法律的規定對他進行懲罰時,他才會受到懲罰。當法律包含以下或類似的詞語時,人們就會認識到這一點:“在被絕罰的痛苦之下”;“罪犯將被絕罰”。
澄清一些關於自科絕罰的應用。
任何參與墮胎的人都會發生自科絕罰。“在墮胎中的正式合作搆成了嚴重的罪行。教會將對這一罪行的正式懲罰與人類的生命聯系起來。“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法典 #1398)。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教會法典 #2272)
這包括總統、總理、政治家和政府的所有成員。通過他們的行動實施流產,這些人不需要公開通知被自科絕罰。所有的那些建議或通過一項法律促進人流,就自動自科絕罰。他們的自科絕罰教會不必公開。他們的行動足以招致懲罰。因此,可以說,大多數前天主教政治家今天在自科絕罰之中。他們不能被稱為天主教徒,因為他們不再屬於天主教會。
一個不管什么原因建議流產的老師,自動自科絕罰。
一個醫生或護士協助墮胎,自動自科絕罰。
一個被自科絕罰的人在天主教會,不能領受任何的天主教的聖事。
因此,一個人在天主教內結婚的人,因參與墮胎而自科絕罰的懲罰下,沒有被主教(或被授權的神父)消除,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要被重新接納到天主教會,你必須在去告解之前,先解除絕罰,因為你在被自科絕罰中不能有效地領受任何聖事。你的自科絕罰只能由主教解除,你可以去見你的教區主教或已有解除自科絕罰權力的神父。當你向神父告解時,問他是否已有解除自科絕罰的權力。如果是,你可以繼續向他講述你的具體情況。如果沒有,為了解除你的自科絕罰,問他你必須去向那位神父告解。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