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教區與脫離教區
首先,重要的是要理解,在六品執事或神父可以被祝聖之前,他必須正式地參加某個教區。這是為了確保神職人員沒有對任何主教正式問責,就不會從一個教區轉到另一個教區。參加一個教區被稱為 “歸屬教區”。當一名神父獲得許可轉到另一個教區時,發生以下情況:
1. 新教區主教必須接受這位神父,這被稱為 “歸屬教區”。
2. 從目前的教區主教發布神父到新教區,這被稱為 “脫離教區”。
從一個教區轉移到另一個教區,先要有新的 “歸屬教區”,才會有“脫教離區”。這樣可以確保神父不會有任何時間脫離主教的完全問責。
以下的法典有關神父的歸屬教區和脫離教區:
聖職人員的歸屬
265 條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266 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267 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268 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269 條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區:
1)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270 條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271 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厘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272 條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