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罪和告解聖事
天主教教理教導如何赦免墮胎的罪。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 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 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天主教教理#2272)
某些特別嚴重罪孽招致絕罰,最嚴重的教會處罰阻礙了接受聖事和某些宗教行為的行使,因此不能被赦免,根據教會法,除了教宗、主教或被授權的神父可以赦免。在死亡危險時,任何神父,即使沒有聽懺悔的特許,可以免除一切的罪與絕罰。
這意味着任何人有流產、參與或支持墮胎,他或她,由前面提到的行動,是自科絕罰。
因此,這個人不能再接受任何天主教會的聖事,聖體聖事(領聖體),婚配或告解聖事。要終止絕罰,罪人必須與當地主教接洽告知他/她由於墮胎的罪而“自科絕罰”,并要求主教解除絕罰和赦免墮胎的罪。主教可以授權神父專門代表他處理這赦罪。與天主教徒的普遍信仰相反,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神父可以免除被絕罰的懺悔者。只有一個專門由主教任命的神父來做,可以這樣做。
這是否意味着,如果一個女人做了流產,向一個沒有特別由地方主教指定解除絕罰的神父辦告解,她的罪不會被赦免嗎?
對!有許多事例,神父不知道流產招致自科絕罰。因此,雖然他們可能有赦罪的權柄,他們沒有權力解除自科絕罰。因此,當一個人自科絕罰后,那個人不能接受任何有效的聖事,包括告解聖事。(例外:在死亡危險時,任何神父,即使沒有被授權聽告解,可以赦免一切的罪和絕罰。)
最有可能的是,非常大量的婦女從來沒有被赦免墮胎的罪,因為他們從來沒有向地方主教或由主教任命赦免墮胎罪的神父為墮胎辦告解。
可能有不到25%的天主教徒流過產,參加或支持墮胎,實際上他們的罪未被赦免,因為他們沒有注意到教會對此事的政策。
這對支持墮胎的天主教政客同樣適用。他們是自科絕罰,并不能領受任何教會的聖事。這些政客自科絕罰后領受任何教會聖事,招致天主對他們的義怒,因為他們通過支持墮胎,對生命絕少尊重,繼續侮辱主耶穌。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