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補救

根本補救

你能向我解釋一下 “根本補救”的含義嗎?我的理解是,它與婚姻的有效性有關。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和一個非天主教徒舉行了民事婚姻,因為非天主教徒拒絕進入天主教會,也不想與天主教會有任何關系,天主教徒一方可以要求天主教會確認該民事婚姻。

根據《教會法典》第1161條第1款的規定,這一過程被稱為 “根本補救 “(拉丁語為 “sanatio in radice”),意思是 “根治”。它可以在沒有現存障礙的情況下獲得,如以前的婚姻需要取消的情況。根治 “是指治愈無效的婚姻,使其成為符合教會法規的公認婚姻。這是在沒有儀式的情況下完成的。

在獲得 “根本補救”后,天主教徒一方現在可以接受天主教會的聖事,包括在彌撒中領聖體。

教會法典第1161條 1 項:無效婚姻的根本補救是藉有關主管的賜予,無須重行合意,便能獲得補救,此種補救附帶豁免限制,如未遵守法定儀式,亦豁免之,而其法定效力亦追溯既往。

在進行 “根本性淨化 “之前必須具備某些條件。它們是

A. 雙方都必須有堅持夫妻生活的意圖。否則就不能給予 “徹底的禁欲”。

教會法典第1163條 1 項:因限制或缺少法定儀式而無效的婚姻,只要夫妻雙 方的合意持續存在,得根本補救。

B. 雙方(a)必須同時同意該婚姻(b)。這種同時同意必須包括有效婚姻的所有基本要求(如一夫一妻制、忠誠度、持久性和對子女的開放性)。這種同意目前必須仍然存在,除非一方另有表示。

教會法典第1162條1 項:如夫妻雙方或一方缺少合意,不論其自始即缺少合意,或起初雖有,而後撤回之者,婚姻不能根本補救。

C. 任何存在的障礙都必須得到解決。在許多情況下,這可以通過獲得 “根本性淨化 “來實現。在天主教堂之外結婚時,婚姻因 “形式缺陷 “而無效。這意味雙方未能從主教那里獲得在天主教堂之外舉行結婚儀式的豁免。

有些障礙是不能免除的。例如,如果配偶之一以前結過婚,而且沒有獲得無效法令(廢止),那么以前的婚姻仍然有效。如果以前的配偶已經死亡,那么障礙已經消除,可以進行 “根治”了。

教會法典第1163條2 項:因自然律或成文神律的限制而無效的婚姻,惟有限制終止 後,才得根本補救。

D. 在非天主教徒的配偶會對 “徹底禁欲 “的過程非常不滿的情況下,為了和平,不必告訴他/她。徹底禁欲 “的過程可以秘密地進行。這條規則的適用必須有一個嚴肅的理由,而不僅僅是對反應的推測。

教會法典第1164條:縱然夫妻一方或雙方不知婚姻無效,亦得有效地給予根本補救;但非有重大原因,不宜賜予。

E. “根本性禁治 “通常由當地主教批准。

教會法典第1165條2 項:在個案中,雖在同一婚姻中有多種無效原因,教區主教得給予根本補救;但為根本補救混合婚姻,還須遵守 1125 條所規定的條 件;但如有 1078 條 2 項由宗座保留的限制,或遇有自然律或成文神律 的限制,縱然此項限制已經消失,上述主教亦不得給予根本補救。

F. 在上述所有情況中,最重要的是,申請 “根本淨化 “的天主教一方 “要聲明他/她將繼續是一名天主教徒,他/她將盡其所能,確保孩子們接受洗禮并在天主教信仰中成長。

教會法典第1125條1項天主教一方應聲明,確已準備避免失落信仰的危險,同時誠懇許諾,將盡力使所生子女接受天主教洗禮及教育。 ”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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