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婚姻
天主教會是否允許代理婚姻?
是的,教規法允許通過代理結婚:
教會法典第1104條
1 項 – 為有效的結婚,必須雙方當事人,或親身或其代理人,同時在場。
2 項 – 結婚當事人,應以言語表示婚姻合意,但如不能說話,准以同義的記號表達之。
教會法典第1105 條
1 項 – 凡經由代理人結婚者,必須遵照下列規定,結婚方為有效: 1° 代理人必須持有與指定人結婚的特別委託書; 2° 代理人必須由委託人親自指派,並由代理人親自執行此項事務。
2 項 – 為使委託書有效,必須由委託人親手簽名,此外,尚須經委託書授予地的堂區主任或教區教長簽名,或由此二人中之一所委託的司鐸簽名;或至少由二位證人簽名;或委託書應照國法之規定,以正式檔制定。
3 項 – 如委託人不會寫字,須在委託書內註明,並另請第三位證人簽名,否則委託書無效。
4 項 – 如委託人,在代理人以其名義結婚前,已撤回委任,或心神錯亂,雖然代理人或對方結婚人不知情,結婚亦為無效。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