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被解除神職的含義
你能否向我說明神父被解除神職的含義?我在《教會法典》中找不到任何有關 “被解除神職”一詞的記載。
教會法典中沒有”褫奪”一詞。教規中對這種處罰的正確說法是”開除神職”。它也被稱為 “世俗化 “或”強制世俗化”。這些朮語的意思是禁止神父終生行使神職。
1338 §2. “不得褫奪聖秩權;惟得禁止行使此權或某些行為;不得褫奪學位。 ”
雖然終身不得行使神職,但應記住,司鐸是終身司鐸。這一點見於《教會法典》。
《教會法典》第290 條 –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1°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2°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3°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喪失聖職身份”可適用於不悔改的神父,如果他們
– 秘密結婚、
– 公開或秘密同居、
– 拒絕在主教授權下返回教區、
– 參與分裂活動,如按立女祭司、
– 與 16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
– 等等。
教會法典第1395條
1 項 – 除 1394 條所指個案外,聖職人員姘居或保持其他外在 的違犯第六誡的罪而立有惡表者,處停職罰;已經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處其他刑罰,直至撤銷聖職身份為止。
2 項 – 聖職人員以強暴或威脅、或公開地、或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 年犯第六誡的罪者,處相當的罰;有必要時,並得撤銷聖職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可將神父開除教籍的簡短罪行清單中,這種情況并非經常發生。教會法典說 “應受到公正的懲罰”。在某些情況下,公正的懲罰需要讓神父離世,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需要。這取決於神父是否悔改。當神父明顯失控,有意悔改但沒有付諸實施時,神父就會被解除教籍。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