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婚姻無效證書
請看教宗方濟各對婚姻無效程序的修改
(注:本網頁旨在教育讀者有關天主教會在婚姻無效方面的基本教義。如需了解本文所包含的更多信息,請聯系您當地的教區)。
在天主教會的眼中,什么是婚姻?
在天主教會的眼中,”婚姻 “一詞只有在結合是按天主的旨意創造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婚姻具有天主所賦予的最低限度的內容。如果不具備這種最低限度的內容,那么配偶雙方的結合可以被稱為任何人們想要的東西,但在天主教會的眼中,它從來都不是婚姻。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理,新郎和新娘必須同意婚姻的三個基本義務,這就是永久性、排他性和對孩子的開放性。一些天主教作家補充說,還有第四項基本義務,即 “人際關系”。
“永久性”是指具有永久性的條件或質量。
“排他性”是指它是一個統一體,不被分割,也不被他人分享。
“公開性”是指擁有真實的性格,容易接近,不隱瞞自己的行為或目的。
“人際關系”是指成熟,沒有任何心理障礙,使配偶不能做出有效的婚姻承諾。
為什么會批准婚姻無效?
如果新郎和新娘之間的結合從一開始就缺乏上述的基本要素之一,就可以批准取消婚姻。
什么是無效婚姻?
根據教會法典,取消婚姻是指裁定真正的婚姻從未存在過。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通常是一方或雙方不具備心理能力或成熟度,無法理解他們在結婚時所作的承諾。
宣布婚姻無效是什么意思?
婚姻被宣布無效與離婚不同。離婚是指兩個人,一個是新娘,一個是新郎,他們曾經有效地結婚,現在不再是夫妻。宣布婚姻無效意味着有效婚姻所必需和不可缺少的東西沒有在這段關系中出現。
獲得無效婚姻的理由是什么?
天主教會,根據《教會法典》,提供了三個主要理由,說明為什么在以前的結合中不存在真正有效的婚姻。這些理由是:
a. 有所謂的 “教規形式”的缺失或缺陷。
所有在天主教會受洗的人,或在另一基督教派受洗后被接納到天主教會的人,如果沒有通過正式的行為離開天主教會,就必須遵守 “教規形式”。教規形式意味雙方是在有適當授權的神父或執事和兩名證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天主教會的儀式結婚的。
因此,如果一個天主教徒決定結婚,而沒有首先獲得教區主教的許可(稱為豁免),那么根據天主教會的規定,該婚姻是無效的,因為它 “缺乏形式”。
b. 婚姻有障礙。
當一個人或一對夫婦的情況不允許他們締結某些婚姻時,就存在障礙。這在教會法和民法中都適用。一個例子是當一個人低於最低法定年齡時,即女性為14歲,男性為16歲。最低年齡在不同的國家和/或同一國家的不同州會有所不同。
另一個例子是血緣關系非常近的親屬或婚姻沒有獲得豁免的情況下的婚姻。兄弟與妹妹結婚是不允許的。也不允許一個人與已故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結婚。
教會法典中列舉了大約十几種阻礙因素。
c. 伴侶之間交換的同意有缺陷,這個理由是最廣泛使用的。這樣的例子有::
其中一方沒有充分使用理智,不能同意結婚。一個人,如癲癇發作時,沒有能力進行結婚所需的邏輯思考。
當新娘和新郎立下誓言時,他們必須自由地接受并清楚地理解他們正在作出的終身承諾。婚姻不是一個突然的決定,不是一個可以在明天被拋棄和遺忘的決定。
結婚誓言必須是沒有壓力的。一個人不能因為一個或多個父母安排的婚姻而結婚。
一個男孩也不能因為一個女孩懷孕并拒絕墮胎而感到有義務與她結婚,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結婚是正確的事情。(這不應該被理解為天主教會允許墮胎)。
雙方的同意必須是知情同意。在同意之前,必須對婚姻的義務、責任和期望進行一定的評估和權衡。
因一見鐘情而產生的婚姻,特別是當當事人從未與其他人約會時,可被視為一方或雙方不具備簽訂婚姻協議的必要能力。
如果當事人是為了逃避不愉快的家庭生活,而這種家庭生活被虐待、酗酒、打架、爭吵等所破壞,那么一方的同意就值得懷疑。
當一個男人最近喪偶,還在傷心,有一份要求很高的工作,并且關心孩子的成長時,他的同意是有問題的。
有些心理問題可以作為取消婚姻的理由。教會承認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病的情況。它還聲稱,同性戀和酗酒等情況往往會破壞永久結合的能力。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個人在心理上無法滿足婚姻的一個基本標准,即相互支持和感情的密切和親密的個人關系。通常,這在雙方結婚前就已經很明顯了。但這一點被忽略了,因為一方認為他/她可以在婚姻期間 “改變”另一方。
酗酒、吸食大麻或其他形式的虐待和暴力,與教會對婚姻作為生命和愛的共同體的定義几乎不相容。這些都是撤銷婚姻的理由。
一方在結婚前提出不想生孩子的條件,則婚姻無效。
一方在婚前設定條件,保留在事情不順利的情況下離婚的選擇,則婚姻無效。
一方在婚前設定條件,保留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系的權利,也使婚姻無效。
雖然通奸可能表明源於結婚時的潛在不成熟性,但重要的是要注意,通奸本身并不是婚姻無效的理由。
為了獲得一個國家的居民身份而參與婚姻,但并不打算在婚姻關系中永久生活在一起,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厭惡性行為,如認為性行為令人厭惡,則婚姻無效。
隱瞞不孕不育或陽痿是婚姻無效的理由。
隱瞞以前的婚姻會使婚姻無效。
2007年1月,梵蒂岡裁定,母親或父親的霸道影響,即缺乏婚姻所需的心理自主性,是婚姻無效的另一個原因。。
可以理解的是,每個案例都是不同的,有許多理由可以使婚姻無效。
獲得無效判決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是申請取消婚姻關系的人(申請人)去找他們的教區神父。經過簡短的討論后,神父將把申請書轉交給教區內負責處理取消婚姻關系的神父、修士或非專業人士。這個人通常被稱為法庭的 “現場辯護人”。
取消婚姻關系涉及哪些步驟?
廢止婚姻程序涉及四個步驟。它們是:
a. 初步調查和申請者的正式證詞。
這涉及辯護人與申請取消婚姻的人進行的第一次面談。這次面談提供了關於取消婚姻關系的意義及其程序的基本信息。
在這次會面中,申請人會得到一份名為 “初步調查表”的表格,需要在家里填寫。這份表格詢問了有關雙方家庭背景、他們的約會和婚姻的基本問題。申請人還被要求提供證人的姓名,如對申請人、被申請人和他們的婚姻有個人了解的家庭成員、親戚和/或朋友。在大多數情況下,孩子的名字不能作為證人,因為他們在父母結婚時還沒有出生。表格填寫完畢后,請願人將其與民事結婚證和民事離婚證的副本一起交給辯護人。
在第二次會議上,辯護人將進行一次名為 “請願人正式證詞”的會議。請願人將被要求擴展他/她在初步調查表中的答案。這些答案是在宣誓后作出的,并且會被錄音。
一旦正式證詞完成,請願人將被要求簽署三份文件。它們是:
i) 請願書,要求法庭正式啟動無效婚姻案件;
ii) 指定他/她案件的辯護人的委托書;以及
iii) 一份簽名的宣誓書,表明申請人在初步表格中所寫的和在正式證詞中所說的都是事實。
然后,辯護人將把所有這些材料轉交給法庭。
b. 對案件進行正式調查。
在很短的時間內,被分配到該案件的牧師-法官將與答辯人聯系。被告(婚姻中的另一方)將被賦予權利,就婚姻問題提供正式的證詞。這種證詞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即使答辯人拒絕合作,無效婚姻仍然繼續進行,因為答辯人不能阻止案件的審理。
然后,法庭將通過郵件聯系申請人的證人,他們已經同意擔任證人。雖然證人的證詞通常是通過郵件發送,但他們也可以要求以口頭方式提供證詞。在正式調查過程中,有時神父法官可能認為他需要與請願人當面交談。在這種情況下,請願人將被要求參加法庭的會議。
在這個時候,可能會要求提供文件,以幫助澄清廢止的理由。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以任命一位專家,如心理學家或精神病學家進行評估。
一旦收集了所有的證詞、文件和評估,神父-法官就會結束案件。正是在這個時候,請願人和答辯人有權審查 “案件的行為”(指證詞)。在此之后,案件將進入裁決階段。
c. 裁決階段。
法庭辯護人研究本案的所有證詞。然后,他/她提出應批准取消婚姻的理由。擔保人”(這是一位官員,通常擁有教會法學位,其職責是在審理涉及已經締結的婚姻的有效性或無效性的婚姻案件的程序中,為婚姻擔保辯護。他的責任是保護有關各方的權利以及婚姻的神聖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旦辯護人和保釋人的法律陳述提交完畢,神父-法官就會對婚姻的有效性或無效性做出判斷。
然后他發布正式判決或決定。在他的判決中,可以對一方或雙方施加限制。婚前准備是一種限制,但如果出現更嚴重的問題(如酗酒、家庭虐待、不忠等……),在教會的任何再婚之前,可以命令進行專業咨詢。與請願人或答辯人一起工作的主審神職人員會就這些限制與法庭協商。
d. 上訴/復核程序。
如果法庭作出肯定的判決(即贊成無效),則將此事提交給大主教區的法庭進行審查。這種審查是由教會法規定的。一旦這一審查(上訴/批准程序)完成,法庭的主審法官將通知各方最終決定。
與一些人的看法相反,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去羅馬。
處理撤銷案件的費用是多少?
處理取消婚姻關系的費用因教區而異。它可以低至300美元,高至2000美元,都取決於案件的復雜性。通常情況下,費用只包括整個過程的一部分。這筆錢并不歸神父或工作人員個人所有。它被納入教區基金,以幫助支付取消婚姻訴訟的費用。
從來沒有人因為無力支付法庭費用而被拒絕參加取消婚姻關系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者說明他/她的經濟困難的理由,費用可以減少或免除。一般來說,大多數人可以很容易地在若干年內每月只支付10美元。付款時間表是與法庭一起制定的。
應該注意的是,撤銷婚姻是買不到的。支付費用并不保證申請者的申請會成功。
處理取消婚姻訴訟需要多長時間?
在不涉及上訴的情況下,撤銷婚姻的整個過程很容易需要兩年時間。
一個人是否應該在取消婚姻的過程中開始計划他們的下一次婚姻?
申請人被要求不要為他/她未來在天主教會的婚姻計划日期,直到撤銷婚姻的程序完成。這有兩個原因。首先,取消婚姻關系的程序在完成之前是未知的。其次,如果申請者沒有得到有利的答復,他/她將不能在天主教會中再婚。
配偶在申請撤銷婚姻之前,是否有某些義務是必須的?
當父母分居涉及到子女時,法庭堅持要遵守民事離婚的所有義務,當一個人沒有公正地履行他/她對家庭的民事義務(如支付民事法庭所規定的子女撫養費)時,不應該到法庭尋求教會的公正。
天主教會不允許一個人在沒有宣布婚姻無效和履行 “以前結合的自然義務(子女)”的情況下在教會中再婚[天主教教理第1629條,天主教法典第1071條,#1,3]。如果對未來有疑問,天主教會將堅持要求新婚雙方在這方面做出莊嚴的書面承諾。
除了上面提到的上訴程序外,還有沒有其他的上訴程序?
當申請人不同意法庭的決定時,他/她可以向大主教區的上訴法庭或羅馬的上訴法庭(Roman Rota)提出上訴。
如果不批准撤銷裁決怎么辦?然后呢?
如果不批准取消婚姻,以下情況將適用於雙方:
i) 雙方不能在天主教會內再婚;
ii)如果他們在天主教會以外的地方再婚,而沒有取消婚姻,他們將不能再接受聖體聖事。由於沒有取消婚約,他們的關系(新的婚姻)應被視為通奸行為。
iii) 如果雙方雖然離婚,但沒有再婚,并且過着獨身的生活(沒有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他們有資格接受聖體聖事。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