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的含義
我需要一些建議。如果我看到我們教會的成員在公共場合有不正當的行為,作為一個天主教徒,我是否有義務告訴他,他所做的是錯誤的?還是我應該管好自己的事?根據我在過去十年中的觀察,每當有人糾正一個做錯事的人,這個人就會被指責為評判性的。我應該怎么做?
我同意你的觀點,現在很多人接受了一種 “自由放任”的態度,意思是 “順其自然”。天主是全然的愛,全然的仁慈,全然的寬恕。因此,沒有人應該評判他人。他們應該讓天主來做評判。換句話說,你被告知要管好自己的事。
這些人使用這種方法有兩個原因之一。他們可能是偽君子,行為方式相同,不想被評判。或者,他們對天主教會在犯罪問題上的教理一無所知。無論哪種情況,這些人都是在參與他人的罪。請允許我解釋一下。
根據以下的犯罪條件,一個人可以在很多方面犯罪。
1. 如果這個人真誠地尋求悔改。
2. 最后一次接受懺悔聖事的時間。
3. 罪的性質。
4. 犯了多少次。
5. 該人是否完全知道該罪的嚴重性。
6. 該人是否自願同意該罪。
7. 如果該人協助他人犯罪。
8. 如果這個人建議別人犯罪。
9. 如果這個人命令別人去犯罪。
10. 如果這個人挑動別人犯罪。
11. 如果該人同意某人犯罪。
12. 如果該人向某人展示如何犯罪。
13. 如果這個人因為某人的罪而贊美他。
14. 如果這個人隱瞞,保持沉默或不做任何事來阻止某人的罪。
15. 如果該人參與或享受了某人的罪的結果。
16. 如果這個人為某人的罪辯護。
那些有禮貌地告訴你別管閑事的人,他們同意別人的罪(11),保持沉默(14),不阻止別人的罪(14)和為別人的罪辯護(16),就是犯罪。由於上述原因,天主將為他人的罪孽審判他們,就像他們犯下的罪孽一樣。
一個人如何知道他/她是在糾正別人,還是在判斷別人?
有兩種類型的判斷。
首先,有的是為了那個人的利益或教會的利益而糾正一個人,特別是在道德問題上。那些為了那個人的利益或教會的利益而判斷別人的人,他們是在正確的軌道上。
第二,有一種人一直傾向於批評另一個人的行為,這種人的動機是驕傲,有一種比別人好的感覺。這樣的人以任何和所有的理由評判任何人和所有人。他們不喜歡你的穿着,不喜歡你裝飾房子的方式,不喜歡你開的車,不喜歡和你交往的朋友,等等。這些人應該被告知停止評判,”有正當理由”。
聖經是否對一個人何時應該或不應該評判他人提供了任何指導原則?
耶穌說:”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情,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若是他仍不聽從他們,你要告訴教會;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瑪18:15-17]
以上不是判斷的行為,而是拯救人的靈魂的愛的行為。
另見格前5:1-13,特別是以下三節。”其實,我寫給你們的,是說:若有稱為弟兄的,是淫蕩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人的,或酗酒的,或勒索人的,你們就不要同他交結;並且同這樣的人,連一起吃飯也不可。審斷教外的人,關我何事?教內的人,豈不該由你們審斷嗎?教外的人,自有天主審斷他們。你們務要把那壞人從你們中間剷除!”[格前11-13]
作為一個天主教徒,你有義務糾正(而不是判斷)其他天主教徒,他們是你在基督里的兄弟姐妹。至於那些不是天主教徒的人,天主會審判那些教會外的人。對於你試圖糾正外人,你的糾正可能不會受到歡迎,因為外人不是天主教徒,很可能他們不會接受你的天主教道德觀。
一個人行動的動機決定了這個人是出於愛而糾正別人,還是僅僅是在判斷。觀察者不應該試圖辨別一個人(糾正或評判)某人的動機。相反,觀察者應該努力確定(糾正或判斷)是否有道理。如果它是合理的,那么它就不是一個判斷。
關於評判他人的問題,《天主教教理》指出
“為了避免武斷,每人應盡其所能,設法以善意的態度解釋其近人的思、言及行為。 聖依納爵‧羅耀拉,《神操》: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對別人的言語應該寧願加以保護,而不輕易譴責;如果無法保護,就該詢問那說話的人有甚麼意思。倘若他懂錯了,便該用愛心糾正他;如果這還不夠,便該用一切適當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彌補缺點。 “( 天主教教理第2478條)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