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障礙的含義
禁止性的障礙,除了 “阻礙性的”之外,還有那些雖然不會使婚姻無效,但卻使其變得不合法的障礙。這些是:
– 某些簡單的誓言。”婚姻因不結婚的簡單誓言、處女和完全貞潔的誓言、接受聖諭或接受宗教狀態的誓言而變得非法。除非教廷對此有特別的規定,否則任何簡單的誓言都不會使婚姻無效”。
天主教法典 第1058 條 – 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得結婚。
– 只要是民法規定的禁止性障礙,都是合法收養。關於這個問題, 天主教法典 第1059 條 – 天主教人的婚姻,縱然只一方是天主教人,其婚姻不僅 受神律約束,也受教會法的約束,但關於婚姻的純國法效果,國家有合法的權力。另一次是在教規第1080號中,從而引入了合法收養僅僅作為一種障礙和作為一種無效的障礙之間的區別。在因合法收養而產生的關系在民法中是一種禁止性障礙的國家,在教會法中也是如此。這是教會法典對民法 “加冕 “的一個例子。關於進一步的解釋,我們請讀者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80條,該條將合法收養視為一種禁止性的障礙。
天主教法典 第1080 條 – 1 項 – 幾時為結婚一切準備就緒,始發現婚姻限制,如將婚期延後,至獲得有關主管的豁免,則有引起重大損害的概然危險, 此時,教區教長有權豁免一切限制,惟 1078 條 2 項 1 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樣,只要屬於隱密案件,1079 條 2 至 3 項所指人員,於遵守該條的條件下,也可豁免。 2 項 – 如有 1 項相同的危險,又無時間向宗座請示,或向有權豁免限制的教區教長請示,為補救婚姻亦可用此權。
– 混合婚姻。教會禁止與墮落的天主教徒、公共罪人、被驅逐的人等結婚。根據天主教法典 第1060 條 – 婚姻享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婚姻的效力有疑問時,應視為有效,至證明無效為止。
教會在任何地方都禁止兩種受洗者之間的婚姻,其中一個是天主教徒,另一個是異端或分裂教派的成員;如果對天主教一方或后代有變態的危險,這種結合也是法典所禁止的。
非天主教徒一方的皈依。天主教法典 第 1062 條 – 1 項 – 許婚又稱訂婚,無論是單方的或雙方的,受特別法管制;此種特別法是主教團參照當地習俗及相關國法所制定。 2 項 – 許婚並不付予當事人要求結婚的起訴權,但如應賠償損失時,得起訴請求賠償。
天主教徒有義務謹慎地促使非天主教徒一方改變信仰。這項義務是以慈善為基礎的。法典說,應該謹慎地履行這一義務;因此不能用武力或威脅。信仰是天主的免費恩寵。
非天主教徒的牧師被排除在外。天主教法典 第1063 條 – 牧人應負責,促使本教會團體協助信徒,使婚姻的地位保持基督化的精神,並臻於美滿。
即使教會已經免除了混合宗教的障礙,雙方在教會面前結婚之前或之后,都不能親自或委托他人去找行使職權的非天主教牧師,以給予或重申婚姻的同意。(換句話說,你不能結婚兩次,一次在每個教會/宗教。)
如果神父知道雙方即將或已經違反了這一法律,除非有非常重要的原因,消除了所有丑聞的危險并咨詢了教區長,否則他不應該協助他們的婚禮。
然而,并不禁止當事人在民法要求的情況下,僅僅為了遵守民事手續和民事效力,而將自己帶到作為民事裁判官的非天主教牧師面前。
開除教籍
在美國,那些在非天主教牧師面前結婚(或試圖結婚)的天主教徒被”自動”開除教籍。參考資料。巴爾的摩第三次全會(1884年)。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