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爐

香爐

香爐是用來盛放燃燒的香的。一個被稱為”香爐”的司香者,有時由一個攜帶盛香容器的”船夫”協助,帶着裝着燒紅的炭磚的香爐接近主持儀式的人。從所謂的 “船”中取出鵝卵石顆粒或粉末狀的香,通常用祈禱詞祝福,然后用勺子舀到炭火上。然后關閉壺嘴,由神父、執事、侍者或聖徒用鏈子拉着,朝被祝福的東西或對象揮動:為聖體提供的面餅和酒、聖體本身、福音的宣讀、十字架、聖像(在東方教堂)、神職人員、會眾、受難日蠟燭或葬禮上的死者尸體。

在基督教崇拜中,聖體儀式、莊嚴的聖事慶典,特別是莊嚴的晚禱、葬禮、聖體的祝禱和闡釋、教堂或祭壇的祝聖以及其他儀式,都可以奉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use_of_incense]

(譯)

奉香

奉香

教會中”奉香”的目的是什么?

自古以來,基督徒在敬拜中一直使用香。在其他一些基督教團體中,香的使用也越來越多。使用香的做法植根於猶太教早期的傳統,即猶太教第二聖殿時期的傳統。西方的天主教和東方的基督教教會都把燃燒的香的煙霧解釋為信徒的祈禱升到天上的象徵。這種象徵意義見於《聖詠詩篇》141:2(140:2)。”願我向你行的祈禱,像馨香上升,願我的手高舉,如同晚祭的高騰。”。

香經常被用來作為淨化儀式的一部分。在羅馬天主教會的拉丁語儀式中,每當瑟瑟爐(放置香的香爐。 揮動香爐為人或物上香時,總是以三組揮動的方式進行(代表神聖的三位一體,即聖父、聖子耶穌基督和聖神;准確的數量取決於被敬重的對象的神聖程度,如果是人,則是生是死,是神職人員還是普通人,如果是神職人員,則是他們在等級制度中的級別)。

在《默示錄》中,香象徵着天上聖徒的祈禱–“裝滿香的金碗”是 “聖徒的祈禱”(默示錄5:8,參見啟示錄8:3),它向天主的聖壇灌輸。

焚香爐是香爐的一種,用來盛放焚燒的香。一個被稱為 “香爐”的司香者,有時由一個攜帶盛香容器的 “船夫”協助,帶着裝着燒紅的炭磚的香爐接近主持儀式的人。從所謂的 “船 “中取出鵝卵石顆粒或粉末狀的香,通常用祈禱詞祝福,然后用勺子舀到炭火上。然后關閉壺嘴,由神父、執事、侍者或聖徒用鏈子拉着,朝被祝福的東西或對象揮動:為聖體提供的面餅和酒、聖體本身、福音書的宣讀、十字架、聖像(在東方教堂)、神職人員、會眾、受難日蠟燭或葬禮上的死者尸體。

在基督教崇拜中,聖體儀式、莊嚴的聖事慶典,特別是莊嚴的晚禱、葬禮、聖體的祝禱和闡釋、教堂或祭壇的祝聖以及其他儀式,都可以使用香。[來源: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use_of_incense]
沉香來自樹木的樹脂,以及一些有香氣的花、種子、根和樹皮。古代宗教將他們的神靈與自然環境聯系在一起,有香味的植物材料被認為可以驅除惡魔,鼓勵神靈出現在人間;它們還有一個實用的方面,就是驅逐令人不快的氣味。時尚與氣味有着密切的聯系,設計師們用標志性的氣味來喚起他們衣服的精神。香水起源於香,這一點從這個詞本身就可以看出;per和fumum在拉丁語中是指通過和煙。

沉香有兩大類。西方的香至今仍在教堂中使用,几乎完全來自樹皮中的樹膠樹脂。家庭聖誕樹上的粘性樹膠就是這樣一種樹脂,其美妙的香味喚起了節日的氣息。樹膠通過密封樹皮上的傷口和防止感染來保護樹木或灌木。在干燥的氣候下,這種樹脂會迅速變硬。用刀從樹上割下它,就可以很容易地釆到。這些被稱為顆粒的樹脂碎片易於攜帶,當它們被灑在燃燒的煤炭上時,會釋放出香味。

東方的沉香是由其他植物加工而成。檀香、廣藿香、沉香和香根草被釆摘下來,用大臼和杵磨碎。加水制成糊狀,再混入少許硝石(硝酸鉀),以幫助材料均勻燃燒,然后將混合物加工成某種形式出售,以供燃燒。

對於所有的香來說,燃燒可以釋放鎖在干樹脂中的精油。[來源:http://www.madehow.com/Volume-5/Incense-Stick.html]

(譯)

歸屬與脫離

歸屬與脫離

“歸屬”和 “脫離”這兩個詞的含義是什么?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在執事或神父領受聖職之前,他必須正式隸屬於某個教區。這是為了確保教士不會在沒有對任何主教正式負責的情況下,從一個教區到另一個教區四處游蕩。對一個教區的依附被稱為 “歸屬”。當神父獲得許可轉到另一個教區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新教區的主教必須接受該神父,這被稱為 “歸屬”。

現任教區的主教讓神父到新教區,這被稱為 “脫離”。

在從一個教區轉到另一個教區的過程中,在新的 “授職”發生之前,不能進行”離崗”。這確保了神父在任何時候都不會被留在主教身邊,對主教完全負責。

以下是關於神父的歸屬與脫離的教規。

聖職人員的歸屬
天主教法典第 265 條 – 每位聖職人員必須歸屬某一教區或自治社團,或加入獻身 生活會或具有此功能的團,總之絕不准許聖職人無歸屬或無定所。
天主教法典第 266 條
1 項 – 凡領受執事職者,即為聖職人員,須歸屬教區,或 其服務的自治社團。
2 項 – 在修會內,發過終身願的成員,或決定加入使徒生活聖職團的人,一經領受執事聖職,即如聖職人員歸屬該修會或該團,但該團 規章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項 – 俗世會的成員,因領受執事聖職而歸屬於其服務的教區,但 經宗座許可得歸屬本俗世會者,不在此限。
天主教法典第 267 條
1 項 – 為使已歸屬教區的聖職人員有效的歸屬另一教區, 必須從教區主教取得脫離教區的簽署信函,同時也必須由其所擬歸屬的教區主教,取得歸屬的簽署信函。

2 項 – 在未獲得另一教區之歸屬前,脫離教區的批准不生效。
天主教法典第 268 條
1 項 – 聖職人員由本教區依法遷居至另一個教區,經五年後,如果向客居教區主教及其本教區主教以書面表明此改屬意願,雙方於收到信函四個月內,均未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時,即依法歸屬於另一教區。
2 項 – 聖職人員依 266 條規定獲准永久或決定性的歸屬獻身生活會或使徒生活團,則歸屬該會或團,並脫離其本教區。
天主教法典第 269 條 – 教區主教除具備下列各款外,勿收聖職人員歸屬自己教 區:
1° 應顧及教區的需要或益處,並應履行法律有關聖職的合理生活費用之規定;
2° 取得批准脫離教區的合法文件,並向其脫離的教區主教,取得 有關該聖職人員的生活、品行、學識等適當的證明,如有需要可秘密行之。
3° 聖職人員向其新的教區主教,以書面聲明自己決心願意,依法律規定服務新的教區。
天主教法典第 270 條 – 脫離教區,必須有正當原因,始得批准:如教會的利益或聖職人員本人的益處;如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拒絕;如受拒絕,聖職人員感覺受損,又已找到收納的主教,可以提出反駁訴願。
天主教法典第 271 條
1 項 – 如某教區因聖職人員缺乏,擬聘另一教區的聖職人去服務,應聘的聖職人已有準備,且認為適合該教區的職務;應聘人的教區主教除其教區有真正的需要外,勿拒絕其前往;且應與聘該聖職人的教區訂立契約,釐訂應聘人的權利與義務。
2 項 – 教區主教得准許其聖職人員,在固定的一段時期內,遷至另一教區,且可多次續約,如此可使聖職人員仍歸屬本教區,而在重回本教區時,仍享本區聖職的一切權利。
3 項 – 依法遷至另一教區,但仍歸屬本教區的聖職人員,本區主教得以正當原因召回之,但須遵守與另一位元主教所訂之協議和公平原則;在同樣的條件下,另一教區的主教,得以正當理由拒絕該聖職人員在該教區內延長居留。
天主教法典第 272 條 – 教區署理不得批准脫離、歸屬以及遷至另一教區的許可, 但主教出缺一年後,徵得參議會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譯)

Nihil Obstat “沒有問題”

Nihil Obstat “沒有問題”

當一個作者想出版一本宗教書籍時,他/她會把它交給當地的主教審查。然后,主教將書交給有知識的神父閱讀,必要時進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則退回給作者進行修改。當審閱手稿(書)的神父對更正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就在手稿上寫上 “Nehil Obstat”。”Nihil Obstat” 的意思是 “沒有問題”。

Imprimatur是什么意思?
當主教對手稿的內容感到滿意時,他寫下 “Imprimatur”。這個詞的意思是 “讓它被印出來”。

為什么需要 “認可”?

認可書是一份官方聲明,表明要印刷的材料沒有教義或道德上的錯誤。認可或無異議并不意味着審查者同意作者所表達的內容、觀點或聲明。

教會法典中是否有關於宣誓書的必要性的規定?

是的,有一整節關於它的內容。其內容如下。

社會傳播工具和書籍(天主教法典第822-832條)。
天主教法典第 822 條
1 項 – 教會牧人,用教會本有的權利,執行職務時應盡力運用大眾傳播工具。
2 項 – 牧人也應設法訓導信徒有責任合作,使大眾傳播工具的運用,能充滿人性和基督的精神。
3 項 – 所有基督信徒,尤其以任何方式參加運用這種工具的信徒,應設法幫助牧靈工作,使教會也能應用這些工具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天主教法典第 823 條
1 項 – 為保持信仰的真理和道德的完整,教會牧人有職務也有權利監督,勿使書刊和大眾傳播工具危害信徒的信仰和道德;同時有權要求凡由信徒發行涉及信仰和道德的書刊,應由牧人審查;對有害於正確的信仰或是善良風俗的書刊,有權加以譴責。
2 項 – 1 項所提的職務和權利:對受託管理之信徒,屬於主教, 無論是個別主教,或在地區會議或主教團會議集合在一起的主教; 對普世的天主子民,則屬於教會最高權力。
天主教法典第 824 條
1 項 – 除另有規定,根據本題法律出版書刊,應向教區教長申請許可或批准:向作者本人的教區教長,或向發行當地的教區教長申請許可。
2 項 – 在本題條文中有關書刊的規定,也適用於其他公開宣傳的寫作,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天主教法典第 825 條
1 項 – 無宗座或主教團的批准,不得出版聖經;必須 有上述權力之批准,才能將聖經譯成本地話出版,同時也該有必需的和足夠的注釋。
2 項 – 有主教團之許可,天主教信徒與分離的弟兄們聯合翻譯並出版聖經,但須附有適當的註釋。
天主教法典第 826 條
1 項 – 有關禮儀經書,應遵守 838 條之規定。
2 項 – 凡再版禮儀經書,或是將禮儀書全部或是部分譯成本地話,應由出版當地教區教長給予該書與可靠版本相符的證明。
3 項 – 為信徒公誦或私下誦念之經文書籍,無教區教長的許可不得出版。
天主教法典第 827 條
1 項 – 為出版教理和有關教理講授之書籍,或出版此類書籍的譯本,須有教區教長的批准,但應遵守 775 條 2 項的規 定。
2 項 – 在學校內,無論是小學、中學或是大學,凡以有關聖經、神學、教會法、教會史和宗教以及倫理學問題的書籍,當作教科書者,皆應由教會當局批准而出版或出版後所批准者。
3 項 – 凡討論 2 項所述材料的書籍,雖然不是用作學校的教科書,或某些特別涉及宗教或道德的著作,亦應鼓勵交由教區教長審核。
4 項 – 在教堂或是聖堂內,不得展出、販賣或是贈送討論宗教或道德的書籍和其他作品,除非這些書刊是有教會當局的許可出 版,或出版後核准者。
天主教法典第 828 條 – 除先求得有關教會權力的許可,並遵守其規定的條件,不得將該教會已出版的法令集或公報集再行出版。
天主教法典第 829 條 – 為出版某一著作原文所得的批准或許可,對同一著作的新的版本或翻譯並無效力。
天主教法典第 830 條
1 項 – 除遵守每一個教區教長委任審查書刊的適當人選之權利外,主教團也得列出有學問、道理正確並有明智的書刊審 查員的名單,以備主教公署諮詢,或成立審查委員會,教區教長可以徵求其意見。
2 項 – 審查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應摒除一切人情面子,置於目前的,祇是教會訓導所傳授的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會教義。
3 項 – 審查員應以書面指出他的意見;如為贊同的意見,教會教長可以明智判斷,給予出版的許可,寫明其姓名和許可的時間和地點;假如不給許可,教會教長將不准的理由以書面傳達給作者。
天主教法典第 831 條
1 項 – 凡常明顯地攻擊天主教或善良風氣的日報、小冊子或期刊,教友不應在其中寫文章,但有正確和合適的理由者除外;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只有在教會教長許可下,才得在此類期刊上投稿。
2 項 – 主教團得制定規則,規定聖職人和修會成員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中,參與討論有關天主教教義或道德問題。
天主教法典第 832 條 – 修會成員應有本會高級上司根據會憲所給的許可,才得出版討論宗教或道德問題的著作。

是否清楚地理解,屬於修會的修士和修女,他們也需要得到其上級的許可,才能發表與宗教或道德問題有關的文章?
根據上面引用的《教會法》第832條,這是正確的。

最后的問題。前段時間,我在讀一本由一位居住在意大利的神父寫的書。這本書是在美國出版的。該書有一位巴西主教的印記。這是否符合教會關於印記的要求?

不,它不符合! 根據教會法典第824條第1款,作者需要得到當地主教的許可或批准,或得到書籍出版地的主教的許可或批准。在你提到的案例中,神父需要得到他在意大利教區的主教或書籍出版地的主教的許可。來自巴西的主教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權力。
應該說,讓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支持性主教提供 “假” 印記的做法在現代并不罕見,因為一些神父知道他們當地的主教并不支持他們的自由主義觀點。作為預防措施,信眾在購買書籍之前,應確保證書是由神父所在地區的主教頒發的。這可以確保神父與他的主教有良好的關系。

(譯)

相对障碍

相对障碍

相对障碍是一种只适用于某些其他当事人的条件。

绝对障碍禁止障碍者的任何婚姻,如阳痿、圣职等……相对障碍禁止与某些特定的人结婚,如包括关系、犯罪等。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一个天主教徒与另一个宗教的受洗非天主教徒之间的混合婚姻,这种婚姻被禁止。

(譯)

公共障碍

公共障碍

公共障碍是指阻止婚姻关系形成的禁止性规定。它产生于有效的订婚(意思是 “订婚”),在合同的男方和女方的一级血亲(母亲、女儿、姐妹)之间,反之在女方和男方的同级血亲(父亲、儿子、兄弟)之间。这种障碍一旦存在,就会一直存在,即使婚约已经合法解除。

第二,这种障碍,由于更强烈的原因,产生于婚姻契约,在婚姻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即使婚姻无效,除非无效是由于缺乏合法的同意。在婚姻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公共礼仪让位于亲属关系。

(譯)

禁止性障礙的含義

禁止性障礙的含義

禁止性的障礙,除了 “阻礙性的”之外,還有那些雖然不會使婚姻無效,但卻使其變得不合法的障礙。這些是:

– 某些簡單的誓言。”婚姻因不結婚的簡單誓言、處女和完全貞潔的誓言、接受聖諭或接受宗教狀態的誓言而變得非法。除非教廷對此有特別的規定,否則任何簡單的誓言都不會使婚姻無效”。
天主教法典 第1058 條 – 凡不受法律禁止的人皆得結婚。

– 只要是民法規定的禁止性障礙,都是合法收養。關於這個問題, 天主教法典 第1059 條 – 天主教人的婚姻,縱然只一方是天主教人,其婚姻不僅 受神律約束,也受教會法的約束,但關於婚姻的純國法效果,國家有合法的權力。另一次是在教規第1080號中,從而引入了合法收養僅僅作為一種障礙和作為一種無效的障礙之間的區別。在因合法收養而產生的關系在民法中是一種禁止性障礙的國家,在教會法中也是如此。這是教會法典對民法 “加冕 “的一個例子。關於進一步的解釋,我們請讀者參閱《天主教法典》第1080條,該條將合法收養視為一種禁止性的障礙。

天主教法典 第1080 條 – 1 項 – 幾時為結婚一切準備就緒,始發現婚姻限制,如將婚期延後,至獲得有關主管的豁免,則有引起重大損害的概然危險, 此時,教區教長有權豁免一切限制,惟 1078 條 2 項 1 款所指的限制除外;同樣,只要屬於隱密案件,1079 條 2 至 3 項所指人員,於遵守該條的條件下,也可豁免。 2 項 – 如有 1 項相同的危險,又無時間向宗座請示,或向有權豁免限制的教區教長請示,為補救婚姻亦可用此權。

– 混合婚姻。教會禁止與墮落的天主教徒、公共罪人、被驅逐的人等結婚。根據天主教法典 第1060 條 – 婚姻享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婚姻的效力有疑問時,應視為有效,至證明無效為止。
教會在任何地方都禁止兩種受洗者之間的婚姻,其中一個是天主教徒,另一個是異端或分裂教派的成員;如果對天主教一方或后代有變態的危險,這種結合也是法典所禁止的。

非天主教徒一方的皈依。天主教法典 第 1062 條 – 1 項 – 許婚又稱訂婚,無論是單方的或雙方的,受特別法管制;此種特別法是主教團參照當地習俗及相關國法所制定。 2 項 – 許婚並不付予當事人要求結婚的起訴權,但如應賠償損失時,得起訴請求賠償。
天主教徒有義務謹慎地促使非天主教徒一方改變信仰。這項義務是以慈善為基礎的。法典說,應該謹慎地履行這一義務;因此不能用武力或威脅。信仰是天主的免費恩寵。

非天主教徒的牧師被排除在外。天主教法典 第1063 條 – 牧人應負責,促使本教會團體協助信徒,使婚姻的地位保持基督化的精神,並臻於美滿。
即使教會已經免除了混合宗教的障礙,雙方在教會面前結婚之前或之后,都不能親自或委托他人去找行使職權的非天主教牧師,以給予或重申婚姻的同意。(換句話說,你不能結婚兩次,一次在每個教會/宗教。)

如果神父知道雙方即將或已經違反了這一法律,除非有非常重要的原因,消除了所有丑聞的危險并咨詢了教區長,否則他不應該協助他們的婚禮。
然而,并不禁止當事人在民法要求的情況下,僅僅為了遵守民事手續和民事效力,而將自己帶到作為民事裁判官的非天主教牧師面前。

開除教籍

在美國,那些在非天主教牧師面前結婚(或試圖結婚)的天主教徒被”自動”開除教籍。參考資料。巴爾的摩第三次全會(1884年)。

(譯)